一、不只是说“我冤枉”
辩护权到底是什么?是被追诉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对,就这么几句话。但它的外延大得吓人。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哪怕在死刑复核阶段,辩护权也不能打折扣。不过话说回来,纸面上的权利和实际能用的权利,往往隔着一个太平洋。 那它只是被告人的专利吗?不。被害人也有辩护权?不,确切说是“诉讼权利”,但广义上,辩护权是针对国家的防御权,任何可能被公权力剥夺自由或财产的人,都应享有。比如治安处罚中的当事人,好歹也得让人辩解吧?可惜现实往往是——“你违法了,别狡辩。”
二、宪法为什么非写它不可?
辩护权是宪法权利,这可不是随便说说。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别看就一条,它把辩护权提到了根本法高度。为什么?简单,因为它动了国家的“刀”。公检法代表国家,动辄限制人身自由,没有辩护权制衡,天平必然倾斜。宪法就是告诉所有人:程序正义不是恩赐,是必须。 但也有个扎心的事实:宪法虽然写了,却很难直接拿来打官司。实践中,还得靠刑事诉讼法细化。那如果刑诉法跑偏了呢?这正是辩护权尴尬的地方——它高度依赖下位法。可一旦下位法被部门利益绑架,宪法上的辩护权就成了空中楼阁。可不是嘛,这些年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哪一条不是顶着宪法来的?
三、当辩护权撞上现实

四、辩护权的几个切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