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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躲自行车撞了奔驰,算不算紧急避险?

朋友老张前阵子碰上一件糟心事。开车上班路上,一个小孩突然从路边窜出来,他下意识猛打方向盘,撞了旁边的车。交警判定他全责,他愤愤不平,说自己这叫紧急避险。但警察不吃这一套。老张不服气,问我:我这不算紧急避险?我一听,这事儿,还真得掰扯掰扯。

紧急避险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
紧急避险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

到底啥是紧急避险?

法律上说得明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可这每一个字,到了现实里都带着刺儿。你说“正在发生的危险”,啥叫正在发生?感觉下一秒就要出事,算不算?

老张这事儿,小孩窜出来,危险确实突然。问题是他打方向盘那一下,到底有没有“不得已”。警察说,你完全可以急刹车,为啥非得猛打方向?老张说,当时距离太近,刹车根本来不及,而且本能反应就是躲。哎,本能反应,法官买不买账?真不好说。

说实话,紧急避险这玩意儿,跟正当防卫是近亲,但差别大了去了。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你打我,我反击,天经地义。紧急避险呢,是“正对正”——牺牲一个合法利益,保护另一个合法利益。比如为了躲开失控卡车,你撞了路边摊。摊主招谁惹谁了?所以法律给紧急避险套了很紧的箍儿。

那些让人挠头的实务争议

我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为了送突发心脏病的邻居去医院,一路闯红灯、超速,最后出了个小剐蹭。他被控告危险驾驶,他喊冤,说这是紧急避险。检察院最后做了不起诉。为啥?因为生命权高于一切。这里面有个核心判断:避险行为保护的利益,必须明显超过牺牲的利益。 心脏病人命悬一线,比几本驾照分、一点车损,那肯定是天大的事儿。

可要是保护的利益和牺牲的利益差不多呢?比如为了救自己家差点烧起来的房子,把邻居家玻璃砸了通水管。房子肯定比玻璃值钱,但你要是把邻居墙推倒了,这账就难算了。法院得衡量,危险有多急?牺牲是不是最小代价?如果当时你明明有水管,却非要用推墙的方式,那对不起,避险过当,照样追责。

紧急避险利益衡量法律天平示意图
紧急避险利益衡量法律天平示意图

还有一种扯不清的,就是假想避险。压根没有危险,你自己瞎琢磨出来的。比如走在路上,看见有人掏兜,你以为掏刀,上去给人一脚,结果人家掏的是手机。这哪能算紧急避险?这叫假想防卫、假想避险,按过失或者意外事件处理。但你要是个特别谨慎的人,当时环境确实诡秘,那可能会轻判。

不过话说回来,实务里最头疼的,是那种“自招风险”的避险。你自己惹的祸,还能避险吗?比如你跑去挑衅一条狗,狗追你,你推倒路人逃命。这算不算?多数意见是——如果你故意或重大过失招来了危险,再以避险为由侵害他人,原则上不成立紧急避险。 除非危险大到完全超出你的预期,而且你也没有其他选择。

法院怎么认定?几个真实案例

翻翻裁判文书,能看出不少门道。有一个经典案例:渔船在海上遇到风暴,为了不翻船,船长下令把几十万的货物扔进海里。船东告船长故意毁坏财物。法院怎么判?典型的紧急避险。因为风暴是正在发生的危险,扔货是不得已,保护了整船人的命,比货值钱。但法院也说了,抛货前得先评估,能少扔就少扔,尽到审慎义务。

可另一个案子就反过来了:司机被两辆车恶意别停,以为遇到劫匪,一脚油门撞开前车逃跑。事后查明那俩车只是开斗气车,根本没想打劫。结果,司机被判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官说,当时的危险程度不足以用撞车的方式避险,你可以报警或绕行,牺牲这么大的财产不相当。所以啊,紧急避险绝不是“我感觉危险”就能用的挡箭牌,它需要冷静的、客观的、事后的利益衡量。 很残酷,但就是这么回事。

还有一个关于“无辜第三者”的讨论特别揪心。我们都知道,刑法理论里有个“艾希曼难题”式的诘问:能不能为了救五个孩子,牺牲一个孩子?生命权是无价的,彼此之间不能衡量,所以绝对不允许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去保全另一个人的生命。 否则就不叫避险,叫故意杀人。当然,如果那个牺牲是统计性的(比如医生为救多数伤员,放弃某个必死者的临时抢救),那另说。但主动剥夺无辜者生命,在任何法治国家都不被允许。

民事上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说了,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担责。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担责,但可以适当补偿。注意“适当补偿”这几个字,很微妙。你为了躲台风,把车开进人家果园里停着,事后台风没来,你就得补偿人家果树被压的损失。这就是公平原则在调整。

紧急避险民事法律责任承担场景
紧急避险民事法律责任承担场景

你以为到这就完了?还有更缠绕的:避险行为本身构成其他犯罪怎么办?比如为了逃离火灾,你强行抢了路人的摩托车冲出去。抢摩托车,构成抢夺罪?不,如果符合紧急避险,阻却违法性,不构成犯罪。但如果火灾根本不大,你抢车只是图省事,那就不一样了。所以每一次的“急”,都得经得起法庭上的推敲。

最后叨叨几句掏心窝的话。老张那个案子,后来走了诉讼,法官调解,他赔了对方修车钱,对方不追究其他。算是个折中。说到底,法律鼓励人们在危险来临时勇敢地保护合法权益,但绝不鼓励鲁莽和过度反应。紧急避险制度,就是这之间的平衡木。我们普通人,最好一辈子别用上这招。可万一真碰上了,心里得有根弦:危险必须是现实的、正在的;避险必须是不得已的;损害必须是尽可能小的;你保护的东西得比牺牲的值钱许多。 缺一环,都可能让自己从受害人变成被告人。

写完这些,刚好看到窗外的救护车呼啸而过。它闯着红灯,在为社会紧急避险呢。我们让一让,每一脚刹车,其实也是微型的、温暖的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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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为了躲自行车撞了奔驰,算不算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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