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是问我,刑事诉讼法里哪条规定最让律师又爱又恨?我绝对会说是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听起来多美好,对吧?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不能用,威胁、引诱、欺骗搞出来的证言也得排除。可现实中呢……咳,说多了都是泪。

法条画了张大饼,可谁吃着了?
法条白纸黑字写着呢。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看着挺周全的,对不对?可你猜怎么着?这“等非法方法”到底包括哪些?到今天都没个准话。疲劳审讯算不算?冻饿晒烤?威胁家属?实践中乱得很。
到底什么叫刑讯逼供?肉刑和变相肉刑的界限在哪?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给了一些例子: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戒具,或者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但具体到每个案子,法官裁量空间巨大。说实话,我见过一个案子,被告人被连续审讯三天三夜,不让睡觉。你说这是不是变相肉刑?法官却觉得这叫“必要的审讯策略”。——你能怎么办?只能摇头。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你需要提供线索或材料。但线索怎么来?人都被关着,你让被告人怎么举证?问他:“警察打你了吗?”他答:“打了。”你追问:“打在哪儿?有伤吗?谁打的?”他懵了。审查阶段没留下照片,没体检记录。等律师介入,痕迹早没了。同步录音录像?录像偏偏在那段时间“坏了”。你说巧不巧?没有录像,你连申请的门都摸不到。
情况说明,审判席上的万能药?
说起来都是套路。你提交了申请,写了线索,指望着庭前会议能有个说法。结果呢?法院要么当庭驳回,要么干脆不置可否。到了开庭,你再次申请,公诉人读个情况说明就过去了。“经调查,侦查机关没有采用刑讯逼供手段,取证合法。”那份盖了公章的纸,比你的千言万语都有用。什么情况说明,那不就是自我证明清白吗?荒唐!

为什么法官不愿意启动排非程序?怕错判?怕得罪公安?绩效考核?司法惯性?其实都有一点。一旦排掉了关键口供,案子可能判不下去,谁担这个责?所以,哪怕法律规定“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就应当排除,可现实就是——“排除合理怀疑”的高标准,到了排非这儿就成了摆设。
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能分得清吗?瑕疵证据是轻微违法,可以补正或合理解释;非法证据则直接排除。可实务中,多少该排除的非法证据被当成瑕疵处理了?询问地点不对,补个说明;缺少签名,倒签一个。就这么糊弄过去了。辩护人提出来,法官说:“补正了,可以采信。” 你有脾气吗?
威胁、引诱、欺骗的认定更是笔糊涂账。刑诉法明令禁止这些手段,但什么叫威胁?说“不交代就把你家人抓起来”,这是威胁。可“坦白从宽”算不算引诱?政策向来允许啊。再比如,侦查人员说:“你交代了,我们给你办取保。”结果没办,这算欺骗吗?法院通常不认。因为难以界定,所以拿这些话当证据,你很难排掉。
唯一一次成功,靠的是运气
不是没有成功排除的案例。我执业这么多年,就见过一次。有个案子,被告人身上有伤,看守所入所体检记录明确记载了。我们申请排除,法官不情不愿地启动了调查。最终因为伤情证据确凿——感谢那份体检记录没被“遗失”——把一份重复了七八遍的口供给排了。但你看,这有多偶然?如果没有拍照没记录,或者记录丢了,你连说理的地儿都没有。

排非成功之后呢?案子没判无罪,只是那份口供不用了。但其他证据还能定罪。这就是现实。口供排了,案件“软”了一下,但骨头还在。真要想通过排非翻案,难如登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以来,排非更尴尬了。你要认罪认罚,就得认这份口供,承认取证合法。你要是申请排非,说明你态度不好,可能不给你从宽。律师经常两难:劝当事人算了吧,认了,争取个宽大处理。可万一真是冤枉的,不是把人往火坑里推?这制度初衷是好的,节约司法资源,但有时却吞噬了程序正义。
二审还能提排非吗?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但实践中,一审没成功的,二审基本维持。除非你有非常过硬的新证据,比如突然出现的完整录像,或者侦查人员自己承认刑讯逼供了——这种概率比中彩票还低。
辩护律师在排非中能做什么?取证?风险太大。不敢单独接触证人,怕被扣个“妨害作证”的帽子。只能仔细阅卷,找出矛盾。比如讯问时间过长、地点不对、笔录雷同。但光有这些,还不够。你需要实锤。可实锤太难拿到了。
说到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咱们这儿,像一把没开刃的剑。看着唬人,砍不动东西。但你还得时时刻刻握着它。每一个案子,每一次申请,都是在给这堵墙施加压力。也许有一天,墙能裂开一条缝。这就需要更明确的司法解释、更严格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更独立的侦查监督,以及——律师在场权。这些,我们还没做到。
毒树之果要不要禁?我们国家对“毒树之果”没有明确态度。从非法证据衍生的其他证据,实践中往往能用。这就导致排非的半吊子。比如,刑讯逼供得到了一个藏匿凶器的地点,然后找到了凶器。口供排了,凶器能用。那你说排得有什么意义?
被害人权利呢?排非是为了保障被告人权利,但被害人往往不理解:为什么打人的人反而能逃脱惩罚?这个平衡很难。所以,每一次排非的讨论,都像踩钢丝。
简单总结?不,没法总结。这就是现状。你问我对未来抱希望吗?有点儿。每次立法修改、司法解释出台,都能看到一些进步。比如最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等非法方法”,将“采取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也纳入排非范围。但规定归规定,落实才是关键。我们今天聊这些,不是为了唱衰,而是希望更多人知道,这条规则有多重要,又有多脆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