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我:合同里选哪国法律?我回三个字:看情况。——真不是敷衍。法律适用这玩意儿,水深着呢。刚入行那会儿,我自信满满地在合同里写“适用中国法”,结果……出了事才发现,争议那部分得按香港法。谁说选了就一了百了?
不如,我干脆把平时被问到最多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口气写出来。一共20个,想到哪说到哪。
意思自治?别被这四个字骗了
1. 法律适用不就是选个法律吗?
对,也不对。表面看,合同自由,爱选哪国法选哪国。但前提是——得和合同有实际联系。你一个纯国内交易,非要选瑞士法,法院可能不认。这叫“无因选择”,容易被挑战。而且,别忘了强行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护,你想绕开?门儿都没有。
2. 那当事人没选法律,该怎么办?
最讨厌这种情况!打官司第一件事就是确定准据法。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1条,先看特征履行,再结合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履行……说白了就是谁干的活最能体现合同本质。比如买卖合同,卖方交货是特征履行吗?也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况。这原则弹性大,法官自由裁量——我们做律师的,就得拼命往有利方向论证。心累。

3. 最密切联系原则,到底怎么判断?
连结点一堆: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营业地……哪个最重?有人说,这简直像算命。我有一次代理一个案子,合同在新加坡签的,货从深圳发,货款在伦敦付,对方公司在开曼。我们主张中国法,对方主张英国法。最后法院综合了履行特征和风险负担,选了英国法。你说,玄不玄?——但也不是没规律,实务中,卖方所在地法常被推定为特征履行地法。
那些绕来绕去的概念,搞死了多少律师
4. 识别问题,定性错了会有什么后果?
识别,就是把案件归到哪个法律范畴。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搞错,后面选的法全错。记得一个案子,表面是货物买卖,其实带有特许经营性质。对方用合同纠纷选了英国法,我们主张是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中国法。光识别就打了两年,诉讼费烧掉几十万。所以说,定性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一开始就得较真。
5. 反致,那个绕口令,实务中到底认不认?
反致就是:中国法规定用美国法,美国法又说用中国法。我国一般不接受反致,但最高法院在个别判决中有松动——仅限于民事身份领域。合同、侵权?别多想了,直接适用实体法。但有一次涉港案子,香港冲突规范指向了中国法,内地法院还真考虑了反致,把我惊出一身冷汗。这玩意儿,不定时炸弹。

6. 法律规避,偷偷换个连接点就能绕开?天真!
有客户问:我把公司注册到开曼,是不是就规避了中国监管法?我说:你当法院是傻子?故意制造连结点,逃避本应适用的强行规范,这叫做法律规避。无效。不仅无效,还可能承担更重的责任。不过,合法的税务筹划,那是另一回事——别搞混了。
头疼的操作:外国法查明与公共秩序
7. 外国法查明,怎么查?法官也不清楚。
法律适用指向外国法,但谁来查明?我国规定,法院有责任查明,但实务中常推给当事人。你让当事人去翻译美国判例?简直噩梦。我曾为查明一个纽约州合同可预见规则,请了当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花了三万美元。法官还得审查,费时费力。有些法院干脆用“无法查明”为由,直接适用中国法——这算不算懒政?
8. 公共秩序保留,一票否决?
外国法如果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排除适用。但什么是公共利益?这口袋太大。司法实践中很谨慎,通常只针对涉及根本道德、基本人权的情况。比如,允许奴隶交易的法律,肯定不行。但商业合同,很少触发。不过,有一年,某仲裁裁决因违反我国金融监管公共秩序被撤销——震动不小。所以,别掉以轻心。
9. 国际条约优先还是国内法?说实话我踩过坑。
我国《民法通则》曾规定条约优先,但《民法典》没写。现在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处理。原则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但保留条款除外。我一个案子涉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都没排除,结果自动适用。而合同里写“适用中国法”,会被解释为包括CISG——这坑,很多人掉进去。记住,想排除公约,必须明示。
特殊领域,处处是陷阱
10. 区际法律冲突,一国四法域怎么玩?
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合同纠纷,参照涉外规则。但细节复杂。比如内地法院处理涉港合同,先看当事人选择,没选就最密切联系。但香港和内地法有差异,连结点的认定都有出入。有次我代理一个涉港借款合同,担保人在内地,借款人跑路。内地法院认为担保合同适用内地法,因为最密切联系地是内地。这要是按香港法,担保可能无效——结果大不同。
11. 人身关系,结婚离婚必须用属人法?
结婚条件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就适用共同国籍国法。离婚呢?协议离婚可以选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这里面变化多,移民多的家庭容易出纠纷。富人离婚,跨国财产分割,法律适用就是武器。哪个国家分得多,就往哪个国家靠。这不是八卦,是真金白银的博弈。
12. 物权,不动产就用物之所在地法?有例外吗?
原则上,不动产适用所在地法,但运输中的动产例外,适用目的地法。还有船舶、飞机等,适用旗国法或登记地法。另外,权利质权等新型财产,适用什么法?一直在争论。有一起提单质押纠纷,到底用提单签发地法还是债权人营业地法?最高院最后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你看,不动产规则最明确,但一碰到新型财产权,就又回到弹性的泥潭。
13. 合同法律适用,意思自治限制在哪?
不是你想选什么就选什么。涉及消费者、劳动者、特殊外商投资的合同,有保护性规则。我国强制规范(如外汇管制、安全生产标准)直接适用,不能减损。而且,法院会审查选择是否“真实自愿”。格式条款里的小字选择,可能无效。所以,法律选择条款得醒目、合理,最好在签约前充分提示。否则,哎,白写。
14. 侵权,侵权行为地法总对吗?网络侵权呢?
传统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地不一致时,通常用结果地法,如果对受害人更有利。但网络侵权,行为地难定。服务器在哪儿?发布者在哪儿?《法律适用法》规定,网络侵权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这被认为有利于我国网民。但被侵权人也可以选择适用侵权人营业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给了选择权。有次,一个名誉权案,被告在美国,原告在国内,我们硬是用了中国法,让对方赔了钱。这背后,选择法律也是诉讼策略。
15.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网络环境下怎么破?
知识产权严格属地。但在网络上,侵权可能发生在多个国家。我国规定,知识产权侵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如果委托一个中国律师在不同国家维权?每个地方都得请当地律师,用当地法。这成本……跨国企业都头疼。所以,国际条约像TRIPS,就是想减少这种麻烦,但实务中,还是得一地一法。
16. 海事海商,那么多公约,怎么选?
海事法,国际统一程度高。提单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还有鹿特丹规则。我国《海商法》大量借鉴公约,但又有中国特色。有时,提单选择适用某一公约,我国法院会参照,但不必然直接适用。无单放货、船舶碰撞,责任限制,法律适用极为专业。没有海事律师,别碰这摊。
实务心法:别让法律适用成为抽盲盒
17. 法律适用条款的起草,律师能有什么心思?
写条款,不能只写“本合同适用中国法”。要明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港澳台,也不包括冲突规范。还要考虑要不要排除CISG。如果需要稳定,还可约定“不因合同变更而改变”,防止对方反悔。总之,精准是第一要义。我见过太多粗漏的条款,最后成了诉讼的导火索。
18. 格式条款中的法律选择,有效吗?
消费者合同里,如果法律选择条款藏在密密麻麻的小字中,可能被视为不公平,特别是剥夺消费者本土保护法的时候。法院会以未合理提请对方注意为由,否定该条款。所以,商家想通过格式条款选取对己有利的法律?最好加粗加红,并设置阅读确认。否则,白搭。
19. 默示选择,从合同条款能推断出来吗?
有时合同没写,但引用了某国法律术语,或约定在某地仲裁,可能推定出默示法律选择。但这种推断很严格,不能轻易成立。我遇到一个案子,合同用英文写了“不可抗力”,但没有其他指示。对方主张引用了英国概念,所以默示英国法。法院没支持。所以,明示永远优于默示,别偷懒。
20. 法律适用与仲裁,仲裁庭要怎么选?
商事仲裁,当事人没有选法时,仲裁庭会直接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规则,不一定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也是仲裁的魅力——更灵活。但风险是,无法预测。有次在国际商会仲裁,庭上讨论了半天德国法和法国法,最后选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我们作为中方律师,一脸懵。提前做好法律适用预案,太重要了。
一口气说了20问。法律适用不是查字典,它是博弈,是经验,也是艺术。别想有一个随时可套用的公式——那只会让你输得更惨。好了,吐槽完毕,回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