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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为保命撞毁财物,真的不用坐牢吗?

一、法律上的紧急避险到底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十一条白纸黑字写着: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有一个前提——避险行为得是不得已才采取的。什么叫不得已?当时除了这么做,没有其他办法了。要是还能够报警、跑开、用别的法子,你偏要选择毁坏财物,那可能就踩线了。

紧急避险法律条文适用场景
紧急避险法律条文适用场景

不少人总把紧急避险当成万能免责金牌,说实话,哪有那么好的事。有一个案子我一直记得:一个人被疯狗追,他跑进一户人家,把人家价值不菲的古董花瓶砸向狗。狗是跑了,但花瓶也碎了。最后法院判他赔钱。赔多少?不是全赔,因为狗确实在追他,但花瓶的损失远大于他可能被狗咬的伤害,属于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得承担适当民事责任。法律讲究一个利益衡量,你的命当然比花瓶重要,但你不能拿别人的命去换你的命,这就是红线。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实务中,想靠紧急避险脱罪,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我挨个说,你对照着看。

第一,危险正在发生。这危险得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你自己想象的。有人晚上走夜路,觉得后面有脚步声,以为有人打劫,一脚踢坏了路边的小汽车报警器,引来保安。事后证明根本没人跟踪,这就不构成紧急避险,纯粹是神经过敏,得担责。

第二,不得已而为之。刚才提过了,没有其他合理选择。比如,大货车刹车失灵,前方是悬崖,紧急拐弯撞上了一辆路边的小轿车。如果当时还有好路可走,却偏偏选择撞车,那就不行。不得已是个严格的尺度。

第三,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这是最麻烦的。什么叫必要限度?通俗点:你的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得小于你所避免的损害。注意是“小于”,不是“等于”。如果两个损害一样大,理论上是避险过当。比如,为救自己的一只手臂,导致他人终身残疾,这就可能超标。但这个衡量不是数学家算数,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不过,只要超过了,轻则赔钱,重则坐牢——虽然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减轻”不等于“没事”。

避险必要限度利益衡量图
避险必要限度利益衡量图

第四,危险不能是你自己招来的。自招危险,原则上不能主张紧急避险。你故意去招惹一条恶犬,然后狗追你,你打碎玻璃门逃生,这属于自找麻烦,法律不惯着你。但是,如果危险虽然是自招的,却在发展过程中超出了你的预想,而且你有回避的可能,司法实践中有时也会网开一面,不过非常罕见。第五,避险行为必须针对无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核心——正当防卫是“以正对不正”,而紧急避险是“以正对正”,即牺牲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去保护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所以,你侵害的对象是另一个无辜的人或财物,正因为如此,法律才要求你衡量利益。

三、十五个你不得不问的问题

下面这堆问题,几乎每个当事人都会问。有些答案出乎意料,你品品。

1. 为救孕妇闯红灯撞了人,算紧急避险吗? 得分情况。如果当时孕妇命悬一线,除了闯红灯没别的办法,而且你预判了路况,结果还是不慎撞到人,可能会成立紧急避险。但要是你不顾一切横冲直撞,明明看见行人还加速,那就不是避险,是故意犯罪。但即使成立避险,撞伤人的民事赔偿你还得掏——抱歉,法律没让你完全免责。

2. 我被绑架了,为了挣脱绑匪,打伤了路人,能免责吗? 你的危险(被绑架)确实存在且紧迫,但打伤无辜路人通常不是“不得已”。你该反抗的对象是绑匪,而不是转移风险给第三方。除非你能证明当时除了打伤路人别无他法,但这几乎不可能,法院一般不会认。

3. 强制治疗精神病人造成伤害呢? 如果精神病人正在发病,有暴力倾向,为了阻止他伤人,你将其控制并造成轻伤,可以主张紧急避险,因为你保护了更多人的安全。但下手不能太黑。弄成重伤就可能有争议了。

4. 意外失火,为了逃生,我踹开了隔壁的门,门坏了怎么算? 火势已封住你的逃生路线,你为了活命不得已破坏他人房门,属于紧急避险。门钱不用你赔了?法理上可能不用负刑事责任,但民事补偿大概率跑不掉,因为人家为你的利益牺牲了。有一种“民事紧急避险”的说法,受益人要给受损人补偿。如果你是为了自己的命,你就得补偿。

5. 警察抓坏人时撞坏无辜车辆能算吗? 警察依法执行公务,造成第三方损害,不是个人紧急避险,而是国家赔偿的范畴。但如果警察行为明显过当,可能涉及滥用职权。

6. 避险过当,怎么判刑? 分两步走:先看原本的罪名,比如故意毁坏财物、过失致人重伤等,然后再根据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是“应当”,不是“可以”,法官必须考虑。实践中,如果是过当程度不太严重,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也有。但你毕竟伤了人或者毁了财,自由裁量下,缓刑居多。

7. 为了保护国宝而伤害文物,成立紧急避险吗? 听起来荒唐,其实道理相通。如果某件文物在洪水冲击下就要毁了,你不得已拆了另一件文物的部件来加固,可能成立。但文物界可能骂死你。法律上仍要看利益比较,不过文化价值有时难以量化。

8. 放弃自己的生命救他人,算不算避险? 法律上没有“牺牲自己”的避险,因为你在侵害自己的法益(生命),没有侵害他人,刑法不管。这是道德问题。

9. 虚假的紧急避险怎么判? 也就是你误以为有危险,其实没有。比如,你把树枝晃动当成有老虎,结果把路人推倒摔伤。这叫假想避险,不构成故意犯罪,但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如果存在疏忽的话。反之,如果一般人都会搞错,那可能属于意外事件,无罪。真要看细节。

10.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可以同时适用吗? 不能。同一行为要么是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要么是紧急避险(针对无辜第三方)。如果你在防卫过程中误伤了第三人,那个误伤部分可以单独评价为紧急避险或过失。但主要反击还是防卫。

11. 受到动物攻击,我打死动物属于什么? 这要看动物有没有主人。野生动物的攻击,你打死它,是紧急避险;有主人的家畜攻击你,你打死它,如果是主人指使的,那算正当防卫,如果是动物自己发狂,那又是紧急避险,但事后可能要赔偿主人损失。真绕。

12. 为逃避追杀,我偷了别人的车开走,结果撞坏了,怎么办? 偷车在当时看,如果确实是唯一逃生手段,那么对于偷车行为本身可成立紧急避险。不过,你撞坏车,如果超出了逃生必要,比如你一路狂飙、胡乱撞,那撞击造成的损失可能构成避险过当。后续还车?你即使有避险情节,对车主的民事赔偿也得面对。

13. 被迫参与犯罪,比如被逼协助盗窃,能拿紧急避险抗辩吗? 这是胁从犯的问题,不是紧急避险。胁从犯本身就是被胁迫参加犯罪,按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紧急避险要求侵害的法益小于所保护的法益,帮助盗窃通常很难满足。

14. 医生未经家属同意切除病人器官救命,算紧急避险吗? 医疗行为有专门规则,一般不直接用刑法上的紧急避险。但如果情况极端,比如病人在荒岛,不切腿就得死,而病人又昏迷,医生为了保命切了腿,理论上有成立紧急避险的空间。但现实中,医生更多是靠“推定承诺”或者医疗常规。

15. 公职人员面对职责范围内的危险,能主张紧急避险吗? 消防员救火、警察抓逃犯,这些危险本来就是他们的工作职责,不能随便以紧急避险为由逃避责任。只有在危险超出职责预期、不采取通常的应对时,才可能套用。

公职人员紧急避险职责冲突场景
公职人员紧急避险职责冲突场景

16. 避险行为必须成功阻止危险吗? 不要求实际阻止了危险的发生,只要行为当时是不得已且符合限度,危险是否消除不影响避险成立。比如,你丢石块想引开狗,结果狗还是咬了人,你丢石块的行为本身如果造成损害,仍然可能成立避险,就看当时有没有用。

17. 避险时毁坏的是特殊物品,如古董、珍稀动植物,怎么衡量? 这类判断会聘请专家评估价值,包括经济价值、生态价值、文化价值。如果毁坏的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去保护某个人的普通财产,那很可能过当。但若是保护多数人的生命,则可能被接受。

18. 紧急避险在民事侵权中如何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有类似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若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担责,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若是避险过当,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注意,民事责任方面,对“适当”的把握更具弹性。

19. 共同避险中一个人的过错,其他避险人受牵连吗? 比如几个人一起被野兽追赶,其中一个慌乱中推倒同伴导致踩伤。这时要根据个人行为分别判断,推人者可能成立避险过当,其他人按其行为评价,不当然连带。

20. 事后才知道有更好的避险方法,会影响认定吗? 不会。刑法评价以行为时的一般人认知为准,事后诸葛亮没用。所以,当时你只能选择撞墙,事后发现其实绕道即可,不否定避险的成立。但这也恰恰说明“不得已”的判断是相当主观的,风险不小。

四、律师的最后几句忠告

别把紧急避险挂在嘴边。真遇到事了,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报警、求助、远离,而不是权衡哪个法益更大。你不可能在危险瞬间做出精确计算,事后法官却可以拿着法条慢慢衡量。所以,能跑就跑,能躲就躲,实在没辙再考虑不得已。还有,一旦造成损害,即使刑法放过你,民法那头赔偿单照样开过来。除非你是为了公共利益——比如扑灭波及他人家宅的大火——那样可能补偿少点。法律就这么现实。

最后的最后,记住:紧急避险是“以牺牲无辜者为代价”的自保,天生带着道德包袱。全社会之所以容忍,是因为它符合功利主义的“更大利益”准则。但一旦你越界,这个借口马上就碎。慎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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