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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里,为什么律师总盯着程序违法?

一、程序正义:过场还是生命线?

一、程序正义:过场还是生命线?
一、程序正义:过场还是生命线?
问题:为什么律师总盯着程序违法? 说实话,程序辩护是无奈之举。实体法你都辩不了,只能找侦查机关的茬。但刑诉法就是给了这个武器,比如第56条。你要是放着不用,那才是对不起当事人。不过话说回来,有些法官听到程序异议就皱眉——觉得你又来捣乱。可那些冤案,哪一个不是从程序烂掉的? 问题:程序正义到底值几个钱? 值钱吗?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程序全是窟窿。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证据作假。程序不是装饰品,它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防火墙。可现在呢,防火墙经常不设防。 问题:刑诉法的程序制裁是不是纸老虎? 你猜。违反管辖规定、非法搜查、变相羁押……理论上都能发回重审或排除证据。但实务里,只要结果‘正确’,程序错漏往往被容忍。最高法的指导案例立了不少,落到基层——打折扣的,你懂的。

二、证据规则:教科书很美,现实很骨感

问题:非法证据排除怎么操作? 你知道有多难吗?申请排除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你得提供线索。人都被关了那么久,你让我提供什么线索?我当时几点几分被打?法官还让你说明‘具体时间、地点、人员’。这不强人所难嘛。当然,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但实务里,排非成功的案例屈指可数。
法院庭审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现场
法院庭审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现场
问题:补正与合理解释是啥? 这就是个后门。程序违法了,侦查机关出个‘情况说明’,盖个章,万事大吉。法院还就认。我见过一份笔录,时间都是矛盾的,补正说明写着‘笔误’。笔误?人命关天的事,你跟我说笔误?唉。 问题:同步录音录像为啥老坏? 讯问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可案卷里光盘打不开,或者关键时段‘恰好’没录上。你跟法官说,法官两手一摊:你质疑,你得举证。我上哪举证?设备是他们的,操作是他们的。这就是现实版的‘自证无罪’。 问题:物证、书证怎么就不是非法证据了? 刑诉法第56条,主要针对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如果收集程序违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才排。什么叫‘可能严重影响’?没底。往往一句‘瑕疵已补正’就放过去了。搜出来的毒品,没见证人签字?补个说明,照样用。

三、强制措施:关多久,谁说了算?

问题:监视居住怎么成了变相羁押? 有个案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关半年,跟看守所没两样。吃喝拉撒全在那,还不用经过逮捕审批。这是规避羁押法定原则,看着就来气。刑诉法第75条?早被架空了。 问题:取保候审保证金,猫腻在哪? 保证金交了就退不回来。各种理由没收。我们办过一个轻罪,保证金银两万,最后说违反规定,全没收。你上哪儿说理去?申诉?程序比路还长。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证据收集规范流程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证据收集规范流程
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底有什么用? 制度设计挺好,检察院应当审查。但实践中,捕后不管,一关到底。你提交申请,拖上一两个月,回复:仍具社会危险性。问具体危险是什么?答:案件还在侦查。不废话吗。 问题:刑事拘留最长能拖多久? 一般人以为最多37天。可有些罪名,比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延至30日,加上审查逮捕7日,真能卡到37天。再往后,如果批捕,那侦查羁押期限动辄数月。超期羁押的,你去问问看守所里的那些‘老超’,哪个不憋了一肚子火。

四、辩护与审判:理想丰满,现实险恶

四、辩护与审判:理想丰满,现实险恶
四、辩护与审判:理想丰满,现实险恶
问题: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有多难? 看完卷宗,发现疑点,想自己去核实。证人一看你是律师,直接关门。你要是申请法院调取,法院说‘没有必要’。控辩平等?那是纸面上的。当然,刑诉法第43条给了申请权,但批准不批准,全凭人家心情。 问题:认罪认罚之后,还有辩护空间吗? 制度是好制度,但走歪了。有些检察官拿认罪认罚压人,不认罪就重判。当事人吓都吓死了。律师刚提个不同意见,检察官脸一黑。家属还埋怨你多事。我还能说啥? 问题:二审为什么总不开庭? 刑诉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审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可现实中,不开庭是常态。交份辩护词,过几个月收到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没必要开庭’。 问题:再审申诉有多难? 难到你想哭。申诉材料寄过去,石沉大海。自己跑过去,门都不让进。好不容易启动再审了,改判率低得可怜。聂树斌案,多少年才翻过来?那还是舆论盯着。普通案子呢?命不好,真就沉到底了。 问题:速裁程序,快是快了,权利丢了吗? 认罪认罚+同意,速裁程序确实效率高。可是,有的被告人根本不懂,稀里糊涂就同意了。庭审审查走过场,法官几分钟结案。我们辩护人想多说两句,都嫌你慢。 问题:刑诉法修正了这么多次,有进步吗? 当然有进步,不然我早转行了。1996年、2012年、2018年,一次次修改,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认罪认罚从宽……但纸上得来终觉浅。每一项好制度落地,都要跟惯性、人情、体制掰手腕。我不是悲观——是见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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