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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紧急避险导致他人损害,需要承担责任吗?

有人问我,开车时为了躲一个突然冲出来的小孩,猛打方向撞了旁边的车,需要赔吗?——这涉及紧急避险,挺有意思的,我多聊几句。说实话,这个问题我遇到过不下十次。每次当事人都一脸无辜:“我是为了救命啊!”嗯,心情理解,但法律上可没这么简单。

一、紧急避险到底是什么?和正当防卫不是一回事

紧急避险,按照《刑法》第21条和《民法典》第182条,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听起来绕口?简单说,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但这里有个关键:危险来源通常不是人——比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或者别人的过失行为。而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这区别大了,别搞混。 那么,为什么我要强调这个?因为实务中很多人把紧急避险当成“万能挡箭牌”,被狗追了踢坏别人的门算不算?台风天把车停别人院子里算不算?甚至有人问,为了救五个人而牺牲一个人,是紧急避险吗?——这个问题触及伦理了,等下讲。 首先,紧急避险必须满足4个条件:危险正在发生、出于不得已、有避险意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缺一不可。比如,你开车遇到山洪,唯一的逃生路是闯进私人领地,损坏草坪,有可能构成避险。但如果你当时还有其他选择,比如有条小路,你没看到,那就不算“不得已”。有些案例中司机被判全责,就是因为法院认为他当时可以采取刹车而不是急打方向。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图解法律条文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图解法律条文

二、避险过当?限度在哪里?

二、避险过当?限度在哪里?
二、避险过当?限度在哪里?
限度,真是个微妙的词。法律要求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怎么比较?人命通常高于财产,这没争议。但财产之间呢?10万的车和100万的古董花瓶,你为了避险砸碎后者救前者?肯定不行。不过生活中哪有这么精确的衡量?有时候凭直觉,比如为了躲一只鸡,撞了人…那当然过当。可如果是躲一群蜜蜂蜇伤小孩,撞坏路边摊,可能就不过当。法官自由裁量,综合社会一般观念。 避险过当要承担责任,刑法上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民法上要适当补偿。注意,是“补偿”,不是“赔偿”——性质不同。补偿意味着你没做错事,只是从公平角度分担损失。但如果是你自己引起的危险,比如你违规操作引发火灾,然后避险损害他人,那就不是紧急避险了,得照赔。 那什么样算“过当”?比如打伤野生动物?不。比如为救自己价值5万块的财物而毁掉别人价值10万块的财物,明显超了。但特殊情况:生命权冲突怎么办?那个“电车难题”——牺牲一个人救五个人。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说认为,生命无价,不能量化比较,因此以牺牲他人生命避险通常不被允许,会被评价为故意杀人,除非在极端危险下本能的逃生行为。这太复杂,有机会详聊。 话说回来,警察、消防员这类特殊职业者,不能随便用紧急避险当借口。他们的职责就是面对危险,在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比如消防员不能因为火太大而拒绝进入救人。但保护第三人利益时,依然可以避险。这个别搞错。 民事紧急避险和刑事的差别也挺大。刑事上要求更严格,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可能构成犯罪。民事上则侧重于责任划分,即使过当也主要是补偿责任,除非有重大过失。处理起来的思路很不一样,律师接案子时得先分清是哪个领域。
紧急避险过当案例现场示意图
紧急避险过当案例现场示意图

三、责任谁来扛?民事赔偿的坑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这是最直接的逻辑。比如张三家的狗突然发狂,李四为了躲避踢坏了王五的摊子,那狗主人张三得赔。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要给予适当补偿。啥叫“适当”?法院看着给,一般根据受益程度、损失大小、双方经济状况。 举个例子:2020年有个案子,山洪爆发,村民赵某为了保住自己鱼塘,擅自挖开堤坝,结果淹了邻居的稻田。法院认为属于紧急避险,但措施不当,构成避险过当,判补偿邻居损失的60%。为啥不是赔?因为危险不是他引起的。这类案子中,受损方往往觉得冤:我啥也没干,凭啥只补偿我?这是法律规定的止损利益衡量,没办法。 如果险情是人为引起的,引起险情的人跑不掉。比如你被醉汉追打,你跑进别人店里打碎东西,醉汉得赔。但如果找不到肇事者呢?受害方往往告避险人,法院可能判避险人适当补偿,特别是如果避险人受益了。比如你为了自保弄坏了别人的救命药,那可能补偿多些。总之,紧急避险不是免责金牌,最多是减责。 另外,假想避险更坑人。你误以为有危险,采取所谓避险行为,损害了他人,那叫假想防卫或假想避险,按过错责任处理,有过错就赔,没过错?那也得补偿,因为损害毕竟是你造成的。我一个当事人,半夜听见隔壁巨响以为爆炸,砸开邻居门发现只是搬东西,最后赔了三千。惨痛教训。
紧急避险民事赔偿法律流程图解
紧急避险民事赔偿法律流程图解
避险措施是不是必须唯一?法律说“不得已”,但紧急情况下无法苛求完美选择。如果你有多种选择,但来不及权衡,选了一个损害较大的,只要不是明显失当,司法实践往往宽容。不过你要是选了个损害更大的,明明有更好的路…那就自求多福。所以,证据!证据!行车记录仪之类能证明当时的情境,太重要了。 好了,说了这么多。最后——嗯,不能总结,就这样收尾吧。紧急避险是个技术活,懂法的人能用它保护自己,不懂的人可能把自己坑进去。有事多咨询律师,别自己瞎判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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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因紧急避险导致他人损害,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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