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石:刑法第21条到底说了啥?
问:紧急避险是个什么存在?说白了,就是危险来了,你为了保护自己或者别人的生命、财产等,不得已去损害另一个无辜的权益。法律上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第21条的原话。但你可别以为这就是个万能免罪牌,里面的坑,多着呢。

问:它和正当防卫怎么分?最大区别:防卫打的是侵害你的人,避险损害的可能是毫不相干的第三方。比如你被人追砍,你夺过刀把歹徒捅伤,是防卫。但你为了躲刀,把街边小店的玻璃门砸烂冲进去,那就是避险。对象不同,记住这个就行。
问:“不得已”三个字,分量有多重?重到能砸死一堆案子。法律要求你当时真的是走投无路,但凡有别的安全法子,你都不能去损害别人。比如后头有人追,你明明能跑进旁边的派出所,偏要砸人家车窗,不成立。法院事后审查,会像拿着放大镜一样看你的选择。
问: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必须的。过去的危险不能成为理由,未来的也不行。比如你看天气预报说三天后有特大暴雨,为了防止院子被淹,你直接开挖掘机把邻居的墙推了泄洪?这算哪门子紧急避险,这叫犯罪。危险的紧迫性,是铁门槛。
那些你以为能脱罪,其实很难的坑
问:为了救人,牺牲他人财产,肯定能行吧?大部分时候可以。比如为了送一个大出血的孕妇,连闯几个红灯还剐蹭了路边车,如果事后证明当时叫救护车来不及,且生命高于财产,这可能成立。但,注意,如果孕妇只是感冒发烧,你急吼吼地损人财物,就不成。比例原则,懂吧。
问:生命对生命,法律怎么选?这问题撕了上百年。在中国刑法理论里,不允许为了自己的命牺牲别人的命。因为生命无价,不能比较。什么“牺牲一人救全世界”在法庭上不成立。别被电影带偏。上海有过一个案例,一个人为了逃命把同伴推下水淹死自己活下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避险不成立。

问:避险过当,到底怎么算?就是你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规定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啥叫不应有?你为了避让一只突然窜出的狗,猛打方向撞死一个行人。狗命和人命能比吗?显然过当了。要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假想避险——我都吓傻了,真以为有危险!结果没有,能怪谁?法律上说,假想避险按认识错误处理。如果存在过失,就是过失犯罪;连过失都没有,才叫意外事件。比如深夜在墓地,你看到白色影子以为有人袭击,一脚油门撞坏了文物。你这叫过于自信或者疏忽,难逃其责。别指望用“我以为”就混过去。
问:警察、消防员这种职业,能跟我们一样避险吗?不能。这些人负有特定职责,在履行职责时,不能以紧急避险为借口逃避危险。一个消防员冲进火场,看到火大就跑,还说我在避险?你猜法官会信吗?刑法第21条第三款专门说了:“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民刑交叉与实际操作的暗流
问:刑事责任免了,是不是就一分钱不出了?想得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跑不了。民法典第182条说,引起险情的人赔;如果是自然原因,受益人适当补偿。比如你为了防洪水侵犯了某人的财产,你得补偿人家。所以啊,别看法律饶了你的刑,赔偿可能让你倾家荡产。
问:司机遇到“鬼探头”,打方向撞了别人车,到底该咋认定?最常见。比如你在路上开着,一个小孩突然冲出来,你紧急避让,刮伤了旁边的车。这时,如果小孩的生命安全明显高于车损,而且你别无选择,通常可以成立紧急避险。但如果你一慌神,操作失误,造成连环追尾,法院可能认为你有过失,避险过当了。行车记录仪,关键时刻就是你的命。

问:避险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损害的利益吗?理论上必须。法条用的是“必要限度”,通说认为保护的利益应当大于损害的,至少也要相等。但实践中,财产可以比大小,生命不能。所以,如果为了保住自己一条腿,导致别人终身瘫痪,这恐怕不算对等,要小心。
问:被追杀躲进别人家,损坏门锁等,算避险吗?假如你真的被一个持刀歹徒追杀,你无路可逃,撞开一扇门躲进去,可以。但如果只是几个讨债的围住你,你砸门闯入,那就不一定了,因为讨债不一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危险”,要看是否涉及暴力等等。不能把日常纠纷当避险。
问:避险意图不纯,起了坏心,怎么判?比如你早就想砸同学的电脑,正好教室里飞进一只蝙蝠,你装作避险,抱起显示器砸过去。你这就是滥用避险,主观故意,不成立紧急避险,是故意毁坏财物。装,没用。
问:动物攻击,算是防卫还是避险?分情况。如果动物是他人故意放出来咬你的,那属于人的不法侵害,你可以正当防卫。如果是流浪狗自发攻击你,那你打死它,属于紧急避险,因为危险来自自然。
问:遇到台风洪水,避险毁坏他人财物,能免责吗?能。但和前面一样,不得已加限度。比如洪水来了,你为了求生,强行推开邻居家的门,损坏门,可以。但如果你只是为了方便,把别人家围栏拆了当柴烧,那就不是避险了。
问:民事官司里,紧急避险的举证有多难?相当难。你得向法庭呈现:危险确实正在发生、你除了那样做没别的法、损害没过头。光凭嘴说可不行。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报警记录、行车记录仪,缺一不可。举证不能,那就败诉。
问:刑事辩护中,律师怎么打紧急避险牌?思路很清楚:对照要件,逐一击破。先证明危险真实紧迫,再证明避无可避,最后证明损害不过限。尤其是醉酒驾车、打架斗殴中,有时夹着避险成分,能挖出来就是无罪。
问:避险过当如果定罪,一般定什么罪名?就看你的行为构成啥。比如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交通肇事罪等。但注意,过当是法定的减免情节,量刑轻很多。
问:民法紧急避险和刑法紧急避险,是一码事吗?精神相似,但民法更注重补偿。刑法管定罪和刑罚,民法管赔钱。两者独立,刑责免了不等于民责免,各算各的。
问:国外有没有奇葩的紧急避险规定?有些国家,比如德国,曾经有“恶棍案”,认为可以牺牲少数人救多数人。但中国刑法界的主流,不认。我们强调生命至上,不允许计算人命。所以别拿国外的案例来套。
问:避险成功后,生活真的就没事了?天真。法律上没事,社会关系可能一塌糊涂。被你损害的人,天天找你闹;舆论可能把你骂成狗;公安反复调查,心理压力巨大。法律是一张纸,现实是一团麻。所以,紧急避险是权利,也是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