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到底哪些人需要回避?
别以为只有法官才要避嫌。刑事诉讼法第29条写得明明白白——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一个都跑不了。甚至勘验人都得回避!说实话,很多当事人根本不知道翻译也能申请回避。有一次开庭,我发现那个翻译是被害人的远房亲戚,当庭提出来,法官愣了一下,最后还是换了。真险。这些人的回避理由?无非是:是本案当事人或近亲属,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当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和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还有,接受请客送礼、私下会见的,也必须回避。千万别忍气吞声——觉得不对劲,马上就提!

侦查阶段律师能做什么?
很多人以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是个传话筒。大错特错。从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那天起,律师就能介入。会见、通信、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这些权利一个不能少。我见过最离谱的是,办案人员不让律师会见,说什么“案情重大”。胡扯!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那几类特殊案件,会见根本不需要批准。不过话说回来,律师会见也得守规矩,别被监听——法律禁止监听律师会见,但真有没有被监听?谁知道呢。反正我每次都只谈法律问题,不传话不带东西,免得惹祸上身。
取保候审保证金要交多少?
钱,真是个麻烦。保证金起点1000块,上不封顶?实践中几万几十万都有。关键是,保证人和保证金只能选一个,不能并用。选人保?必须是无牵连、有能力、有固定住处的人。很多案子,家里七大姑八大姨抢着当保证人,结果办案单位嫌人家没正经工作,不收。最后还得交钱。交多少?看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当地经济水平……全是裁量。记住,只要不违反规定,保证金是退的。可我就遇到过,当事人因为没及时到案,五万块没了。你说冤不冤?
监视居住:比坐牢还难受?
这玩意儿真不是人过的。一个月不让你出门,门口24小时有警察,连微信都被监控。有些人宁可被拘留,也不想被监视居住。但法律就是规定,符合逮捕条件但重病、怀孕、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案件特殊,可以监视居住。特别讨厌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能折抵刑期——监视居住两天折抵一天。可那种精神压力……唉,不提了。
逮捕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徒刑以上,取保候审等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缺一不可。检察院现在搞捕诉合一,批捕的检察官就是将来公诉的。压力能不大么?所以审查批捕这7天,是黄金救援期。律师得赶紧交法律意见,提无罪或罪轻证据。一不留神,人就被捕了。再想出来?难。
认罪认罚真能减刑?
能。最高能减30%,甚至不起诉。但别被忽悠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签,基本就定调了。很多当事人以为签了还能翻,结果法院照着量刑建议判。你想上诉?检察院立马抗诉,结果可能加刑。这叫“反悔的代价”。所以,认罪认罚前,一定得把证据看透,衡量清楚。千万别稀里糊涂就签。
刑讯逼供得到的口供一定排除吗?
不一定!刑事诉讼法第56条: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应当排除。但“等非法方法”有多大弹性?威胁、引诱、欺骗算不算?虽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应予排除”,但实践中,除了明显的肉刑、变相肉刑,精神折磨很难认定。我碰过一个案子,连续审讯36小时,不让睡觉,法院最后居然说“疲劳审讯不属于刑讯逼供,不予排除”。气得拍桌子!排除非法证据的路,长着呢。

“排除合理怀疑”是个什么标准?
说白了,就是凭良心确信。不像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刑事案件得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这怀疑得是合理的,基于逻辑和经验法则。有个陪审员问我:“万一被告人就是长得像凶手呢?”这叫不合理怀疑,不能推翻定罪。但真要命的是,很多冤案就栽在一句“反正我觉得就是他”上。
证人不出庭,证言还能用?

能用。书证、证人证言笔录,只要查证属实,照样作为定案依据。但这是刑事辩护的痛。你没法当面盘问,怎么知道他说的是真是假?法律规定四种情况证人应当出庭:控辩双方有异议,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可“有必要”三个字,太大发了。实践中,证人不出庭是常态,出庭反倒稀罕。
上诉真不加刑?
原则是。只有被告人上诉,二审不能加重刑罚。但别有例外——检察院抗诉的,或者发回重审后,检察院补充起诉新事实的,都能加刑。还有更坑的: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后检察院抗诉,二审直接改判加重。这不是变相打压上诉权么?争议很大,但现实就是这么残酷。
二审发回重审能无限循环吗?
想得美。以前确实有过,现在不行了。2012年刑诉法修改,规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最多只能发回一次。发回重审后,如果再上诉,二审必须作出判决,不能再发回。谢天谢地,总算堵住了个别法官推卸责任的洞。
死刑复核:谁来决定生死?
最高院。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得报最高院核准。高院复核死缓。这程序不开庭,不公开,律师提交意见都很难约见法官。说实话,太封闭了。近几年有所改善,可以远程视频提讯,律师也能要求当面陈述,但还是不够。一条人命啊。

翻案有多难?审判监督程序
难如登天。发现新证据?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法官贪污受贿?只有这些理由才能启动再审。而且,申诉不停止执行,人早就蹲大牢了。我见过太多寄希望于再审的家属,等来的是一纸驳回通知。不过,也有例外——真凶落网、亡者归来,那必须再审。
被害人能做什么?
别小看被害人。可以报案、控告;不服不立案可申请复议;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对一审判决请求检察院抗诉;甚至,公诉转自诉——如果检察院不起诉,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说实话,这条后路很难走,证据得自己收集,很多被害人根本玩不转。
附带民事诉讼能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不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只赔物质损失。精神损害没门儿。这是立法时的选择,防止诉累。但太不近人情了。强制猥亵案,被害人被折磨得抑郁,想提精神赔偿,法律直接堵死。无奈。只能单独提民事诉讼,但难度加倍。
速裁程序:快就是好吗?
三年以下、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可以速裁。快是快,但质量呢?10天审结,辩护空间极其有限。有些案件速裁前连卷都没阅透,稀里糊涂就判了。效率是有了,公平可得打问号。
认罪认罚后上诉,检察院抗诉咋办?
这叫“撕毁具结书”。现在不少地方检察院,只要被告人上诉,立马抗诉,要求加重。法院也配合,经常改判更重的。所以,签具结书时,一定想好,这字一落,开弓没有回头箭。
技术侦查:监听合法吗?
合法,但严格限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重大毒品等犯罪,公安在立案后可以技术侦查。得批准,每次三个月,可延期。监听、卧底、控制下交付……这些手段普通人根本察觉不到。不过,这些证据可以直接用吗?不行,得转化。转化为常规证据才能在法庭示证,过程严格保密。确实有用,但也让人后背发凉。
辩护律师何时能阅卷?
审查起诉阶段,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就能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侦查阶段不行,怕影响侦查。但很多律师反映,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案管中心效率低下,预约阅卷得一星期。这算不算变相限制?还有,电子卷宗推广后方便多了,U盘一插全拷走,但有些地方还是只给看纸质,拍照复印累死人。
案子归哪个法院管?
地域管辖看犯罪地,犯罪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网络犯罪?服务器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地都是犯罪地,千万记清楚。级别管辖看刑期,基层管普通案件,中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无期死刑的案件。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坑特别多。我遇到过当事人在A省被抓,非要送到B省审,因为B省严打。你说这叫什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