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做什么?
说实话,能做的真没你想的那么多。法律规定可以会见、通信,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听起来挺美。可实务中呢?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这些案子,会见要批准。一批准就是几个月,你连个人影都见不着。好不容易见到了,侦查人员还可能派人在场。想了解案情?办案单位一句“案情复杂,不便透露”就打发了。恼火吧?所以啊,律师在侦查阶段,更多时候是在跟办案机关打太极,见缝插针地维护当事人权益。
刑事拘留最长多久?
别被“拘留”俩字骗了。你以为就几天?错了。一般情况,3天,可延长至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能延长到30天。加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最长——记好——37天。这37天里,人关在看守所,家属啥都不知道。有的案子,拘留30天,批捕7天,前脚刚满37天,后脚就逮捕了。所以啊,别傻等,黄金37天必须抓紧。过了这村,就没这店了。

对了,还有更离谱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理论上它不是拘留,但把你扔一个地方,一呆就是半年。还能折抵刑期?只折抵一半。这算式,怎么看都是亏。
取保候审,到底难在哪里?
取保候审,说白了就是交点钱或找个人担保,把人先放出来。可条件卡得死啊:可能判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的;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放出来没危险的;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羁押期满案子没办完的。看起来宽松,实际上——公安机关说你有危险,你就有危险。某些经济犯罪,动辄上千万涉案金额,哪怕你愿意倾家荡产交保证金,也照样不批。为什么?办案机关怕你串供、跑路。
保证金多少?没谱。有的案子收5万,有的收50万。更坑的是,取保期间要求随传随到,出个市都得报备,比社区矫正还累。
“孤证不能定案”是铁律吗?

老刑辩都信这句话——只有一个证据,绝不能定罪。可到法庭上,你会发现,公诉人能把一个证据掰成八个用。比如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佐证?不能定罪。但如果有被告人供述,加上他写过的一份悔过书,再加一段录像……这算孤证吗?法官可能认为不算。实践中,口供补强规则常被滥用,只要有一丁点瑕疵证据,就敢给口供“补强”。所以啊,别迷信“孤证”,关键是看证据链是否完整、有没有合理性怀疑。
非法证据排除,到底能排除什么?
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必须排除,这没商量。可什么是“刑讯逼供”?肉刑、变相肉刑——打、饿、冻、晒、疲劳审讯。疲劳审讯算,但熬到多晚才算?没有标准。连续审讯24小时不让睡?算。可如果中间让趴了15分钟,还算吗?公诉人会说:“休息过了,程序合法。” 更气人的是,威胁、引诱、欺骗取得的证据,要不要排?法律上说“等非法方法”,但“等”字可大可小。实务中,只要没见血,想排除?难。

启动排非程序也难。你得提供线索:时间、地点、谁打的、怎么打的。可当事人往往连办案人员名字都不知道,笔录上签的都是“侦查人员甲”。这就成了死循环。所以,排非程序很多时候只是一场徒劳的挣扎,但你不能不争——万一法官动了恻隐之心呢?
证人不出庭,书面证言能当证据用?

刑事诉讼法明明规定,关键证人应当出庭,否则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可现实中,全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于5%。检察官念一堆书面证言,辩护人想质证都找不到人。法院的理由很充分:“证人害怕打击报复”、“路途遥远”、“无法通知”。就这么几句话,就能绕过“应当出庭”的规定。最狠的是,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几乎成摆设,院长签发的拘传证,一年用不了几回。什么时候证人能像国外那样,不出庭就面临藐视法庭罪?我看还得等。
认罪认罚了,律师还能做无罪辩护吗?
这是一个要命的问题。当事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减20%,很诱人。可律师如果觉得案子有无罪空间,能不能做无罪辩护?理论可以——但法院不高兴,检察官更火大。有时候,法院会以“认罪态度不好”为由,不采纳从宽建议。那当事人就竹篮打水了。所以律师夹在中间,比谁都煎熬:做罪轻辩护,对不起良心;做无罪辩护,可能害了当事人。这个矛盾,直到今天也没有完美解法。
二审不开庭,法院说了算?
一审判了,上诉到中院,本以为能当庭说两句,结果一纸“书面审理”通知就过来了。法律说,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可“可能影响”谁来界定?还是法官。实践中,百分之七八十的刑事上诉案件不开庭。你交了一大堆新证据、申请证人出庭,法院一句“原判事实清楚”,就把你打发了。程序正义?有时真的靠运气。
再审有多难?
再审,是纠正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门,但这道门比银行金库还难撬。你得找到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或者证明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可新证据从哪来?很多案子时隔多年,当时的证据早湮灭了。想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人家说没保存。想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不批准。好不容易启动再审了,结果能改判的仍是少数。所以啊,不要轻易指望再审,除非你有铁板钉钉的冤情。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一关就是一辈子?
刑诉法特别程序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如果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可以强制医疗。听起来挺人道,可一旦被决定强制医疗,就进了精神病院。何时出院?没有期限。谁来评估?法院说了算。现实中,有人因轻微违法行为被强制医疗,比坐牢还久。家属想接出来,得证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怎么证明?几乎无解。这个程序,正在成为新的“无限羁押”手段。
刑事和解,花钱能买刑?
有些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法院可以从宽处理。适用范围: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三年以下的;或者过失犯罪,可能判七年以下的(渎职犯罪除外)。不是所有案子都能和解。你撞死人,赔偿到位,获得谅解,可能判缓刑。但故意杀人呢?给多少钱都没用。谅解书的价值,全看案件性质。另外,有些被害人狮子大开口,不给够不谅解,家属砸锅卖铁凑齐了,最后也就减刑几个月——这账,算得人心里五味杂陈。
技术侦查,比你想的更“宽”
监听、卧底、控制下交付,这些听着像电影,其实刑诉法技术侦查章节写得模模糊糊。批准程序?内部审批。实施期限?三个月,每次延长三个月,几乎能无限续期。最让人不安的是,通过技侦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大多时候法官不审查其合法性,只是在庭外核实。辩护人想看?没门。涉及国家秘密。这种秘密取证,对控辩平衡是沉重打击。
电子数据,怎么才算合法?
现在犯罪都离不开手机、电脑。微信聊天记录、邮件、转账记录,都是证据。可电子数据太容易篡改了,所以刑诉法要求提取过程必须录像、见证人在场。但多少办案单位能做到全程录像?经常是扣押了手机,拿回去慢慢看,看完才做笔录。辩护人质疑真实性,公诉人甩出一张光盘:“提取笔录、见证人签名都有,程序合法。”于是,瑕疵就成了“足以采信”。电子数据的问题,迟早要爆发。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新出路还是纵容?
这几年试点,企业涉嫌犯罪,如果承诺并完成合规整改,检察院可以不起诉。这本来是个好事,避免因一人犯罪搞垮整个企业。但问题来了:什么企业能适用?往往是大企业、纳税大户。小企业?纳税不多,影响不大,不一定选你。而且合规计划要花钱,聘请律师、建立体系,没几十万下不来。所以,合规不起诉慢慢有了“花钱买刑”的味道。公平吗?难说。
缺席审判,人在国外也能定罪?

2018年刑诉法新增缺席审判程序,针对贪污贿赂、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被告人境外滞留未归的,可以缺席开庭。送达靠国际条约或外交途径,公告六个月。你不出庭,法院照判。表面上看,这解决了追逃追赃的难题。可是,缺席判决后,被告人回国还能申请重审吗?法律说可以,但前提是自动投案或被抓获后提异议。这程序,明显偏重打击,轻保障。辩护权?你在国外,根本没法真正行使。
特别程序里的未成年人,到底受不受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案卷封存、不公开审理、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到场——这些规定看着暖心。可执行得怎么样?有的地方,合适成年人就是随便找个街道办大妈,什么法律都不懂,全程玩手机。还有犯罪记录封存,理论上就业时不用报告,但有些单位政审照查不误。保护未成年人,成了纸面文章。
为什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总被堵?
刑诉法说明确了: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检法调取无罪、罪轻证据。可自行调查?证人怕事,不理你;去有关单位调书证?对方一句“涉及内部规定”就打发了。申请检法调取,检法也不积极。更可怕的是,刑法306条证人伪证罪,像悬在律师头上的刀。你去找证人核实证言,证人一改口,公诉人就怀疑你教唆。所以,律师调查取证成了一个高危动作,不少人宁愿放弃,只靠阅卷辩护。悲哀啊。
速裁程序,快是快了,正义打折没?
认罪认罚、可能判三年以下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从立案到判决,有的地方一星期搞定。开庭几乎都是走形式:法官确认自愿认罪、量刑建议合理,当庭宣判。效率是有了,但庭审实质化和辩护权,基本牺牲殆尽。有些被告人根本不懂何为“程序选择权”,糊里糊涂签了具结书。等判完觉得重了,上诉?法院可能以“无正当理由”驳回。你问正当理由是什么?悔罪不真实算不算?不好说。
死刑复核,最后一道关是块橡皮图章?
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权在最高法院。按说,这应是极细致的审查。但事实是,复核法官通常只阅卷,不接触被告人,辩护律师想当面陈述意见都很难预约。复核结果大多是“核准”,驳回率极低。有没有“枪下留人”?有,但太少。人命关天,书面审能发现什么?大家都心知肚明。所以,死刑复核程序被戏称为“生死簿上盖章”,盖完就执行。
对申诉不立案,你能怎样?
一纸申诉递上去,石沉大海是常态。法律规定,法院对申诉应审查并答复,但没说多久答复。很多申诉,半年一年没音讯,去问就一句“正在审查”。好不容易立案了,再审改判更是遥遥无期。好在现在有了网上申诉平台,有了一点透明。但多数人依然像在对着黑洞呼喊,没有回音。
单位犯罪,真的能按住暂停键?
企业涉嫌行贿或污染环境,老板被带走,公司立马停摆。这两年推行的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允许企业在承诺整改后继续经营,暂缓起诉或不起诉。这给濒死企业一线生机。但前提是——企业要能维持经营、配合调查、真金白银整改。对于那些主要人员一锅端的公司,没人主持合规,也就失去了机会。所以,这个机制,救强不救弱。
最后说一句
刑事诉讼法写了那么多,最终要看怎么执行。有些条文看起来光鲜,一落地就变味。作为律师,我们就在这规则的夹缝里,为当事人争取那一点点光。难,但也得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