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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家属到底能做些什么?——刑诉法实务问答录

关于黄金 37 天

关于黄金 37 天
关于黄金 37 天

经常有家属慌慌张张打来电话:律师,人被抓走了,我们现在能做什么?说实话,每次接这种电话我都心里一紧。因为接下来的 37 天,就是刑诉法里常说的‘黄金救援期’——但这个说法,法律条文里可没有。

拘留后,家属什么时候能见到人? 答案很残酷:家属本人见不到。刑事拘留期间,只有律师能会见。所以第一时间委托律师,才是正道。很多家属第一反应是找关系……但往往最后人财两空,时间也耽误了。律师能在拘留后 24 小时内见到当事人,了解案情,安抚情绪。这比啥都重要。

律师持手续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律师持手续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37 天到底是什么意思?刑拘期限一般 3 天,可延长至 7 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延长至 30 天。这 30 天是公安侦查的极限。然后案卷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是否逮捕,期限 7 天。加起来 37 天。在这 37 天内,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人就得放出来。但别指望最后一天才行动——晚了。对吧?

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听起来简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但第三条‘社会危险性’,解释空间极大。实践中,只要涉嫌较重的罪,公安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批捕率居高不下……唉,有些地方甚至超过 90%。所以律师在批捕前的这 7 天里,向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非常关键。可惜很多家属请了律师,律师却错过了这个节点。

证据的猫腻

非法证据排除,这个太重要了。当事人经常说:我被打了,他们连续审了我三天……但到了法庭上,怎么证明?排非程序要求提供线索或材料,比如伤痕照片、体检记录、同步录音录像缺失。不过话说回来,真正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少得可怜。为啥?因为法官会要求你证明刑讯逼供达到‘难以忍受的痛苦’程度——这标准,啧啧。很多案子,被告人说着说着自己都哭了,但法官眼皮都不抬:你没有证据证明被打。同步录音录像?刚好那段时间‘设备故障’了。

法庭上律师举手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法庭上律师举手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还有一个问题: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一定排除吗?不是的。刑诉法第 56 条写得明明白白: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但‘等非法方法’怎么理解?疲劳审讯算不算?冻、饿、烤、晒算不算?有的法官认为算,有的法官认为不算。更不用说,如果那个非法口供是证明核心犯罪事实的唯一证据,你猜法官舍得排吗?

证人不出庭,书面证言能定罪吗?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是法律规定。但同时又说,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而且不出庭的证言,经过当庭宣读、质证,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这操作空间就大了。所以你会看到,那些关键证人,从来不出庭,就一张纸盖个手印,定了人家十几年刑期。你说冤不冤?

程序上的那些坎

程序上的那些坎
程序上的那些坎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多人问到底能减多少刑?一个案子,罪名量刑建议三到四年,认罪认罚后,可能判到两年到两年半。但前提是真心认罪、自愿认罚。如果为了减刑硬签,后面又觉得冤枉想翻供,那不但从宽没了,公诉人还可能当庭建议加重处罚。这叫聪明反被聪明误。我碰到过一个当事人,一审认罪认罚判了缓刑,觉得反正缓刑不用坐牢,就签字了;结果缓刑期间又犯事,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回过头来喊冤——没用啦。

再说二审。我国刑诉法规定,二审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下面列了几种必须开庭的情形: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看起来范围挺大,可实践中,大量二审是书面审。开庭成了例外。为什么?法官嫌麻烦,案卷已经够厚了,再说开庭要协调检察院出庭,辩护人还要准备,多耽误时间。于是,一个维持原判,就给你打发了。这问题我吐槽过无数次……甚至有的案子,二审连律师都不通知,直接就判了。程序公正?唉。

取保候审难吗? 说实话,挺难的。首先你得满足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实践中,侦查阶段想取保,公安大概率不批。因为人一放,案子难查,口供不好固定。所以很多案子,明明可以取保,非得把人关着直到判决。家属急得跳脚也没用。

还有监视居住。这个东西本来是为了减少羁押,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简直成了变相羁押。把人家关在一个指定的房子里,24 小时监控,吃喝拉撒都有人看着,还不如看守所条件好呢。刑诉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才在指定居所。但有些案子,明明有家却不让回,说是有碍侦查——这理由谁都能用。

被害人谅解书有多大作用?作用不小。尤其是轻伤害、交通肇事这类案子,拿到谅解书,不起诉或者缓刑概率大增。但和解程序不能强迫。我见过有的被害人狮子大开口,要价离谱,被告人拿不出钱,结果谅解不了,重判。反过来,有的被害人死活不谅解,但被告人确实悔罪,法院也可能酌情从轻。这个度,看律师怎么沟通了。

律师与被害人协商谅解事宜的场景
律师与被害人协商谅解事宜的场景

刑事和解怎么搞?刑诉法第 288 条说了,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和解后,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法院可以从宽处罚。但这里面水很深:和解协议一旦签了,再反悔就很难。所以律师得把利弊给当事人讲透了,别稀里糊涂签个字就以为万事大吉。

上诉会加刑吗?这是很多被告人的担忧。答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所以如果检察院也抗诉了,那加刑就可能。单纯自己上诉,顶多维持原判。有些人一审判完犹豫要不要上诉,怕加刑,这担心多余了——除非你自己找死,在二审期间又犯新罪。

发回重审后还能再上诉吗?能。发回重审的案件,重新审判后作出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不过如果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的,重审后一般不会比原来重,但也不是绝对。我见过一个案子,发回重审后,补充了证据,反倒判得更重了。所以发回重审不一定都是好事。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什么?那是特别程序。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这个程序由检察院申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听起来保护了社会,但对那些被错当成精神病人的呢?程序保障还是弱了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有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合适成年人到场等等。这是好事,但有些地方落实得马虎。我曾经为一个未成年人辩护,讯问时居然没有通知家长到场,理由是‘一时联系不上’——这合法吗?不合法。可你又能怎样?

最后说句实在的:刑诉法这本经,看着条文挺美,一到现实就骨感。但正因为这样,律师的作用才凸显出来。不要等到被判了才想起找律师,从被带走那一刻起,程序就已启动。早介入,比啥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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