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与协议的碰撞
1. 合同约定跟法律规定起了冲突,听谁的?还用想?法律老大。不过分情况。要是触了“强制性规定”的红线,比如高利贷超过LPR四倍,哪怕你俩按了血手印,照样没辙。但有些规定是“管理性”的,比如没办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最烦的是,法官对这俩区别经常也犯嘀咕。所以,别自己瞎猜,找个靠谱律师。真心话。
2. 开发商宣传的“赠送露台”没兑现,能告他吗?能,但胜算看证据。露台要是规划图里有,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送。这种虚假宣传,合同写了也白搭。你交钱了?退!赔!可偏偏有人信销售那张嘴,结果发现露台是消防通道……你说气不气?
3. 网络平台写着“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管用吗?扯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定权利。你一个格式条款就想剥夺?门儿都没有。除非是定制、鲜活易腐等特殊商品。不过,现实中很多平台玩文字游戏,把“不退换”藏在小字里。记住,这种条款,无效。
4. 用户协议里“最终解释权归本网站”,合法不?早被工商局毙过无数次了。格式条款的解释有争议,要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你说解释权全归你?法院根本不认。但为啥还写?因为大多数人被唬住了。别虚,怼回去。
5. 新法和旧法冲突,怎么办?原则很简单:新法优于旧法。但例子活生生打脸。老的特别法规定可能继续有效,除非新法明确废止。刑法从旧兼从轻,更是另类。你可别想当然,遇到新旧交替的案子,扒几层皮才能理清。

劳动关系里的权力博弈

别天真了。交社保是法定义务,你和公司那合意顶个鬼用。很多老板忽悠员工签这个,说能多拿钱。结果呢?出事全自己扛。记住:这类条款,白纸黑字也等于废纸。
7. 公司规章制度比法律严苛,员工必须遵守?看规定合不合法。打个卡迟到五分钟扣三天工资?这规则本身违法,遵守个头。用人单位规定不能凌驾于法。但如果你签收了规章制度,程序合法,内容不违法的地方……那你还真得认。
8. 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太宽泛,能不执行吗?能调。有些公司把范围写到“全行业”,期限三年,补偿金却少得可怜。这摆明欺负人。司法实践中,过苛的竞业限制可被认定部分无效。别被大文本吓住。
9. 公司要裁员,说“末位淘汰”合法吗?非也。“末位”不等于“不胜任工作”。哪怕你能力差,还得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行才能解除。直接末尾淘汰?法院多数不支持。用人单位得按劳动法来,别乱。
10. 老板口头承诺的提成,没写合同里,咋办?唉,难。举证难。不过微信聊天、录音、过往发放记录都能当证据。所以,聊到钱,留个心眼。别信人品,信证据。
婚姻家庭的法与情

未必。这种“忠诚协议”效力争议极大。法院可能认定显失公平或限制人身自由,不睬。除非协议本身公平合理,且依附于财产分割谈判。别把宝全押上。
12. 离婚协议写了“不再支付抚养费”,日后能反悔吗?妥妥能。抚养费是给孩子的,父母协议不能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物价涨了、需求多了,随时能起诉变更。自己签的字?那也拦不住孩子追讨。
13.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算谁的?默认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所以,别想当然以为加名字。法典改了,更保护出资方。但证据要留好——转账备注写清楚,别再闹家庭大战。
14. 丈夫瞒着借的债,妻子要还吗?看用途。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算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以前动不动就被连带,现在法律清醒了。配偶间也该醒了。
15. 家暴保证书,法律上啥分量?有证据力。保证书写“再打就离婚”,回头真动手了,这书就是婚内过错的铁证,能主张损害赔偿,还能加速离婚判决。不过,光靠保证书反家暴?天真。得报警、验伤、留记录。
公法与私法的角力
16. 地方限行政策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冲突,听谁的?这个问题敏感。理论上,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但实践中,地方基于环保、拥堵的限行,法院常以“法律另有规定”或“暂行措施”支持。维权很难。你懂的。
17. 疫情期间政府征用酒店,不给补偿能告吗?当然能。征用必须补偿,这是宪法原则。但告政府,压力锅。相关案例中,法院一般支持合理补偿,只是金额要看“当时的市场价”。拖字诀常有。
18. 刑法从旧兼从轻,如果旧法轻但新法更合理呢?还是用旧法。刑法不讲“更合理”,只讲“更轻”。所以,案发后修法了,得算算法定刑哪个低。许多被告人因此受益,但受害人家属哭死。法条冷冰冰,无奈。
19.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与上位法冲突,听谁的?当然上位法。但具体程序细节,下位法可以细化。焦点是:是否增设了负担?实践中,部门规章经常打擦边球,限制相对人权利。律师最爱揪这辫子。
20. 小区物业私划停车位收费,依据什么来抗辩?依据《民法典》二百七十四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物业无权处分和收费。拿这法条怼过去,多数能吓住。但不给点颜色,他们照收。
21. 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谁优先?分领域。民事领域,条约优先,除非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刑事领域,有国际公约指引但国内转化后才执行。做外贸的得盯紧这优先级,一不留神就掉坑。
22. 司法解释能不能直接作为判案依据?能,而且必须引用。司法解释相当于最高法院给的“官方说明书”,法官不敢忽视。但对当事人不利时,律师要挑战它的合法性:是否越权解释?这可是技术活。
23.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谁高?行政法规高,它是国务院发的。部门规章只是部委级别。两者冲突,行政法规胜。但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规章只是“参照”,不是必须。乱着呢!
活生生二十几条,够呛。现实中,法律适用是一门权衡的艺术,没万能公式。但有个底线:强制性规定不可违,权利意识不可丢。别等吃了亏才翻法条——那会儿,黄花菜都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