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1 16:20:35 作者:zhouenlong
分类:法律知识
物权那些事儿:天上掉下来的广告费
同事老李昨晚在业主群发了张电梯广告的图片,配文:“这广告一天播800遍,物业钱收到手软,咱们业主有份吗?” 我差点笑出声——民法典物权编第282条不就写明了么: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电梯厢、大堂、外墙这些,但凡挂了广告牌,赚的钱扣掉必要的管理费,剩下的得归全体业主。 可问题来了,有几个物业真会乖乖把钱吐出来? 我见过最离谱的案例,物业把广告费全算成“管理成本”,年末给业主发两包抽纸就算交代了。 这不行啊。 业主有权要求公示收支,拒不公开的,可以起诉。 说到共有部分,还有个劲儿很大的条款:第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以前动不动就要全体业主三分之二同意,现在降低了门槛,比如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只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面积和人数,且参与表决的双重四分之三。 但高空抛物怎么定责,民法典给整栋楼的人套了个紧箍咒。 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查得到是谁干的,谁赔;查不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得补偿——注意是“补偿”不是“赔偿”,而且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除外。 物业要是没装摄像头也没尽到安保义务,也得担责。
民法典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归属示意图
哦对,房子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 第359条说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所以不用瞎操心,不会把你赶出去。 至于居住权,更是神来之笔。 老年人可以在世时把房子过户给子女,同时给自己设立居住权,登记后就算子女卖了房,你照样住到死。 这个坑我建议每个人都刻脑门上。
合同没写明白?先看看民法典怎么兜底
合同没写明白?先看看民法典怎么兜底
前几天有个人后台问我:“朋友五年前借了我八万,借条写两年内还,现在还能要回来吗?” 我回他:诉讼时效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算起。 你这明显过期了。 除非对方后来又承认了这笔债,或者你通过打电话、发微信催收了并保留证据,时效中断重新算。 民法典第188条到195条把诉讼时效规则改得更细了。 说到借条,我忽然想起打印遗嘱的效力。 以前打印的遗嘱法院常不认,现在第1136条明确: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下踏实了。 但网购丢件这个梗,民法典第512条埋着: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也就是说,快递签收前,风险在卖家,除非另有约定。 所以别听卖家甩锅给快递,直接找他赔。 要是他耍赖,第577条等着:违约得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婚姻家庭:撕破脸的时候才知道法条都是金科玉律
我表妹去年被家暴,叫嚷着要立刻离婚。 我说民法典第1079条有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者重婚、家暴、遗弃等,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她连夜报警验伤,终于离成了。 可后来前夫又偷偷转移财产,她急得直哭。 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她因此多分了一套房。 至于离婚冷静期,三十天里任何一方反悔都能撤回申请,这个设计初衷是防止冲动离婚——但你得先协议,起诉离婚不在此列。 可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呢? 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 老公给小三买房这种狗血剧情,第1062条和1066条联手治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赠与,配偶可以追回。 现实中,妻子直接起诉小三返还财产的案件胜诉率极高。 还有个冷知识:胎儿也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娩出时为死体的,权利自始不存在。 所以肚子里那位也能分遗产。
离婚冷静期办理流程图
写到这儿忽然想到,无偿搭乘朋友的车出事故要不要赔? 民法典第1217条说,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所以朋友捎你一程,万一出事,你也不好意思追着人赔到死,除非他酒驾飙车。 最后说一个最近挺火的:个人信息保护。 第1034条至1039条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写得明明白白,泄露、倒卖信息要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 物业贴公示别忘了给身份证号打码,否则分分钟被告。
民法典就像本生活说明书,真摊上事儿了,翻翻准没错。 你觉得最该科普的是哪条?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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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小区电梯广告费到底归谁?民法典终于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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