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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适用哪国法律,法院如何确定准据法?——法律适用实务解答

法律适用?说白了就是用哪个国家的律法来裁判。但真到实务里,你才发现到处是暗渠。一个没写准据法的合同,能让你破产——这不是吓唬人。我今天随便列二十个常见问题,想到哪写到哪,不整虚的。先看合同这块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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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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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没约定适用哪国法律,法院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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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对,就这四个字。《法律适用法》第41条。特征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为主,除非另有更密切联系地。什么是特征履行?买卖合同,卖方;工程合同,承包人。记住了!别搞反了——我见过一审搞错的,二审才改过来。还有,最密切联系要看整个交易背景,谈判地、签约地、标的物所在地,法官有一定裁量空间。所以,你可别指望法院一定按你的想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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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履行判断流程图
涉外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履行判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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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侵权地的认定,行为地和结果地不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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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行为地和结果地都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民通意见》187条。这个规则源于旧法,但现在《法律适用法》用“侵权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了。所以,网络侵权,只要有服务器所在地或者结果发生地在中国,中国法院就能管,而且适用中国法。当然,如果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共同经常居所地相同,就简单了。不过,产品责任、人格权侵权有特别规定,别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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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家庭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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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结婚,在游轮上登记,船是巴拿马籍,在公海。这婚姻有效吗?适用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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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坑太多了。先看结婚条件。我国《法律适用法》21条,结婚条件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公海上的游轮,婚姻缔结地通常认为是船旗国——巴拿马。所以,如果两个中国人在巴拿马旗的游轮上结婚,婚姻缔结地法就是巴拿马法。然后中国法院怎么认?按《法律适用法》,如果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国,那么就在婚姻缔结地,就适用巴拿马法。但中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登记,如果巴拿马法下的结婚证没有经过公证认证,国内可能不认。麻烦死了。所以别玩浪漫,老老实实去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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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婚姻法律适用冲突规范流程图
跨国婚姻法律适用冲突规范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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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离婚的财产分割,适用哪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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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这就是说,在中国法院打离婚官司,财产分割全按中国法。除非你们夫妻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但那是对协议离婚的。另外,不动产的分割,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所以如果是国外的不动产,中国法院可能不处理,或者得适用外国法。又是一团乱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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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继承,爷爷留了套美国房子和国内存款,怎么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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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动产和不动产!《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美国房子按美国法;国内存款按被继承人经常居所地法。如果经常居所地也是中国,那存款就按中国法。遗嘱继承类似,但可以选法律。复杂吧?每次算继承我都得列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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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与特殊侵权

三、知识产权与特殊侵权
三、知识产权与特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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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知识产权侵权,适用哪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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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请求保护地法。《法律适用法》第50条。啥叫被请求保护地?比如你在中国起诉要求保护在中国的专利权,那就是中国法。就这么简单?不。网络侵权,服务器在国外,损害在中国,被请求保护地可以是中国,所以中国法。但国外被告可能不服。还有,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不是创造地法。这一点很多人搞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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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产品责任,我买了个美国产的咖啡机炸了,能适用中国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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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法律适用法》第46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这个条款其实偏向消费者。所以,只要你是中国居民,经常居所地中国,一般就能用中国法,除非你主动选了别的,或者那公司没在中国做业务。记住,你可以选损害发生地法,所以咖啡机在中国炸了,损害地中国,同样适用中国法。这算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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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杂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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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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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货都是《法律适用法》47、48条。不当得利,先看当事人有没有协议选择,没有的话,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再没有,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无因管理类似,适用管理行为地法。不过说实话,不当得利实务中太少了,涉外更少。无因管理?我执业十年没见过一例涉外的。但法条总是法条,你得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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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不是跟着合同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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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这是个天大的误解。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它的准据法可能和主合同不同。《法律适用法》第1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所以,你主合同选了英国法,但仲裁地在香港,仲裁协议可能适用香港法,如果主合同没特别约定的话。这个坑,不少人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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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外国法查明,谁负责?查不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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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法官也头大。《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所以,如果你们自己选择的外国法,你们得负责提供内容,不然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法官依职权应适用的外国法,查明不了,可以适用中国法。所以,选择外国法要小心,别到时候查不到,白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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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共秩序保留,法官能不能随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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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不行,实际上嘛……你猜。公共秩序保留,就是适用外国法会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不适用,转而用中国法。但这个“公共利益”怎么解释?弹性很大。我记得早年有个案例,适用外国法会导致对一方明显不公,法官就用了公共秩序保留。但一般还是慎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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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法律规避,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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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故意制造连接点,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比如为了逃债,把经常居所地虚假变更到国外。如果查实,该规避行为无效,适用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但举证难啊,实务中很难证明“故意”。所以这招虽然法条写了,但真正用上的案子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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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区际法律冲突,比如涉及香港、澳门,怎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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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法》没有专门说区际,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通常,把香港澳门当做法域,比照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法律。比如合同纠纷,如果最密切联系地是香港,就适用香港法。所以,和香港公司签合同,别忘了考虑香港法律,它对合同解释有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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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新旧法律交替,时际冲突,怎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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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但有例外。一般按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新旧法适用。比如合同签订时旧法,纠纷发生时新法生效,要看法律规定是否有溯及力。最高院会有司法解释。你要注意看“适用当时法律”还是“适用新法”。这个在民法里经常有过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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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二审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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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法律适用错误是硬伤,二审直接纠正。不过如果只是微疵,不影响判决结果,可能就不发回了。但如果是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错误几乎就等于适用了错误的准据法,那整个裁判基础都错了,必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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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司法解释算法律吗?法官能不能拿司法解释作为适用外的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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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不是法律,是法院的审判指导。但实务中它的效力很强。不过,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我们讲的法律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该国的程序法和冲突法(反致除外,我国不承认反致)。所以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外国法”被适用。它只能是中国法院理解中国法律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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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指导性案例,能不能当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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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律渊源,但可以参照。尤其在缺少成文法依据时,指导性案例能提供说理参照。但你不能在判决书里写成“根据XX指导案例”,只能作为论述理由。有些法官不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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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案件中,规章的参照适用,到底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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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说“参照”规章,意味着法院可以审查规章的合法性,合法的就适用,不合法的可以不用。所以规章不是行政案件的“法律”。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在行政案件里更复杂,尤其是碰上一堆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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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刑事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和民事有多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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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从旧兼从轻是对被告人的保护。民事主要是调整权利义务,刑法则是惩罚,所以更加严格。涉外刑事,比如外国人在中国犯罪,适用中国法,但外交豁免除外。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没什么选择余地,全是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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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最后,如果法律适用完全错了,当事人怎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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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申请再审,抗诉,路数就这些。但关键在于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对实体权利有重大影响。如果只是法律适用表述错误,但结果正确,法院可能不会改。所以,一审的时候就要把准据法讲清楚,别等到二审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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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到这里,腰都酸了。法律适用这活儿,细碎,但重要。每个案子,第一步就得琢磨这个。别等开庭了才翻书——那时候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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