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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律师在场权为何如此重要?

说实话,每次听到“辩护权”这仨字,我脑子里蹦出的不是法条,而是那些年办过的案子里,当事人眼里的绝望。你问他,你知道你有权请律师吗?他一脸茫然。今天干脆用问答形式,把这事掰开了揉碎了聊。纯干货,不整虚的。

辩护权,究竟是个啥?

就是被刑事追诉的人,有权自己或找律师,针对指控进行辩解、反驳。宪法第130条写得明白: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但别以为这只是让你说“我无罪”那么简单。它是一整套权利集合,包括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辩论权……总之,它不是一句话的事儿。

这权利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历史上有过辩护权吗?

你想多了。古代中国,县太爷拍惊堂木,跪着的人能辩个啥?打板子才是常态。西方呢?古罗马时候倒是有过一点雏形,但中世纪又被宗教裁判所给灭了。现代辩护权是启蒙运动之后,随着律师制度才慢慢确立起来的。说白了,是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之一——虽然现在有时候还蛮野蛮的。

古代中国县衙审案情景与西方律师辩护历史对比图
古代中国县衙审案情景与西方律师辩护历史对比图

为什么说辩护权是人权保障的底线?没有它,天会塌?

天不会塌,但人会冤死。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器对个人,力量悬殊太大了。没有辩护权,公权力就可以为所欲为。你想想,如果连辩护都不让,那不就是定罪全靠官方一张嘴?辩护权是程序正义的核心,没有它,实体正义就是空中楼阁。呼格案、聂树斌案……还记得吗?多少冤案都是因为在侦查阶段就没让辩护发挥作用。血的教训。

辩护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别光说概念,来点实在的。

好。我列几个关键的:自行辩护权,就是你自己可以说;委托辩护权,可以请律师,近亲属也能代请;法律援助权,没钱也能有律师;会见通信权,律师能见在押当事人;阅卷权,审查起诉起律师能看案卷;调查取证权,律师能收集证据;辩论权,在法庭上能充分发言;还有上诉权等等。每一项背后,都有无数故事。

律师在场权为何如此重要?

这一节我得多说点。律师在场权,尤其是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时律师能在场——这是多少律师梦寐以求却求之不得的东西。为什么重要?因为一切冤案的根源,几乎都在侦查阶段。人刚被抓,心理崩溃,面对高压讯问,很可能作出违背真实的供述。如果律师在场,哪怕只是坐在那不说话,都是一种心理支撑。而且,律师可以及时发现讯问中的违法情况,比如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可惜,我国刑诉法至今没规定律师的讯问在场权,只说侦查期间律师可以会见,但条件限制多多。尤其是所谓“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会见要经许可,实践中有时就成了不允许。——你说,这辩护权不是打折吗?还有,即使允许会见,侦查人员可以在场,或者监听,律师和当事人还能说真话吗?所以啊,律师在场权是辩护权落到实处的关键一环,没有它,所谓辩护有时就是走过场。

律师在侦查阶段首次讯问时在场示意图
律师在侦查阶段首次讯问时在场示意图

那被告人自己辩和律师辩,差在哪儿?

天壤之别。自己辩,你可能连什么证据能排除都不知道。律师受过专业训练,懂程序、懂证据规则,能抓住控方的漏洞。更重要的是,律师的地位相对独立,不像当事人容易情绪化。但话说回来,有些当事人确实自己辩得也很好,但那是极少数。大部分人,面对检察官,话都说不利索,还辩护?

公检法有没有义务保障辩护权?如果他不保障,我能咬他?

法律明文规定,公检法有义务保障辩护权。比如,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有权请律师;检察院审查案件,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法院,更不用说了。但现实中,你懂的。如果侵犯了辩护权,可以提出申诉、控告。比如,阻碍律师会见,可以向驻所检察室反映,或者向上级机关投诉。严重的话,程序违法可能成为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不过,真正因此发回重审的,凤毛麟角。法律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到底怎么行使?律师能见到人吗?

法律规定,除特殊案件外,律师持“三证”就能会见,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听起来不错吧?但很多地方,会用各种理由拖延,比如系统坏了、领导不在。更有甚者,要求律师提供奇葩证明。会见时,也可能被监听,尽管法律禁止监听,但你怎么证明他监听了?难。所以,侦查阶段辩护权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司法机关的法治观念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阅卷了,是不是一切透明了?

理论上是。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问题是,你看到的卷宗,是侦查机关制作的。他想让你看到什么,你就只能看到什么。隐匿证据的事,不是没有。而且,有些证据可能根本没进卷宗。所以,阅卷权是进步,但别迷信。律师还得靠自行调查,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证据。不过话说回来,自行调查?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限制很多,风险也高,一不留神就被扣个“伪证罪”帽子。

审判阶段,辩护权就充分了吧?

未必。法庭上,法官是不是让你把话说完?有的法官,你刚说两句就打断:“辩护人,这个跟本案无关。” 什么有关,什么无关,法官说了算。还有的法院,庭审就是走过场,判决书都提前拟好了。所以,庭审辩护权的实现,需要法官的程序意识。好的法官,会耐心倾听,认真对待辩护意见;差的嘛,呵呵,你辩你的,我判我的。

法律援助制度,是救命稻草还是形式主义?

初衷绝对是好的。没钱的、盲聋哑、精神病人、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必须有律师。但是,法援律师经费少,案件多,有些就是来走个过场,会见一次,法庭上说几句,甚至都不认真阅卷。虽然也有尽责的法援律师,但比例不高。结果就是,法律援助有时流于形式,反而损害了辩护权的实质。最近不是有文件提高法援律师待遇嘛,希望能有点用。

没钱请律师,就真的等死吗?

理论上,上面说了,有法律援助。但法援门槛有限,不是所有穷人都能获得。而且,法援律师质量参差。如果你刚好不在强制法援范围内,又没钱,那就只能自己辩护。自己辩护的效果,前面说了,天上地下。所以,经济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你的辩护权质量。这公平吗?当然不。但现实就是这样。

辩护权被侵犯了,有什么救济途径?说点实际的。

辩护权被侵犯了,有什么救济途径?说点实际的。
辩护权被侵犯了,有什么救济途径?说点实际的。

首先,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其次,向同级或上级检察院申诉,因为检察院有诉讼监督职能。还可以向律师协会反映。但是,效果嘛,看情况。如果辩护权被严重侵犯,比如关键证据系非法取得,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如果确实侵犯了辩护权导致审判不公,可以作为上诉理由。不过,实践中真正因此纠正的案例很少,主要是因为很难认定侵犯辩护权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律师选择死磕——没办法的办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辩护权是加强了还是被架空了?

这个问题很尖锐。认罪认罚是好事,提高效率。但很多案件,值班律师只是见证个具结,没实际辩护。一旦被告人认罪,庭审就简化了,辩护空间大大压缩。所以,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权的重点前移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不能切实参与量刑协商,能不能阅卷、核实证据,是关键。但现在,值班律师的权利定位不明,更像是程序见证人。这是个大隐患。

律师在法庭上能“死磕”吗?辩护权的边界在哪?

律师当然有权积极辩护,但“死磕”这个词,带着贬义。有些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权利,穷尽一切程序手段,这本身没错。但一旦过头,比如扰乱法庭秩序,那肯定不行。法庭有纪律。问题是,什么叫“扰乱”?如果只是坚持发言,算吗?有些法官容忍度太低,动不动就训诫、驱逐,甚至追究律师责任。这背后,是辩护权和审判权的紧张关系。理想状态是相互尊重,但谈何容易。

律师在法庭上辩护被法官打断场景
律师在法庭上辩护被法官打断场景

你见过律师被驱出法庭的吗?那辩护权怎么办?

见过。气到发抖。律师被赶出去,被告人一个人坐在那,无助到极点。这时,法庭应该休庭,等被告人重新委托律师,或者指定法援律师。但实践中,有的法官就直接让被告人自行辩护,或者让之前没准备的律师顶上。这严重侵犯了辩护权。所以,律师的辩护权与当事人的辩护权是联动的,剥夺律师的权利,最终受害的是当事人。

为什么有些案件,律师就是不让见?理由很荒谬。

常见理由:“涉及国家秘密”、“有碍侦查”、“领导正在研究”。国家秘密?什么都是国家秘密啦?有碍侦查?怎么个碍法,解释一下?都是口袋理由。还有更绝的,直接说看守所装修、封闭管理。碰到这种事,律师只能一遍遍跑,投诉,但往往石沉大海。所以,会见难,始终是辩护权的一大顽症。尤其在一些敏感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中,尤甚。

舆论审判,对辩护权是利是弊?

双刃剑。有时候,舆论压力能倒逼司法机关保障辩护权,比如一些冤案得以平反。但更多时候,舆论先入为主,社会一片喊杀,律师就成了过街老鼠。为“坏人”辩护,本身就是对辩护权的考验。这时候,辩护更需要勇气,更需要专业精神。顶住压力,依法辩护,是律师的天职。但也得注意方式,不能靠炒作。平衡点,不好找。

未来,辩护权能改得好一点吗?

希望总是有的。比如,正在推进的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强调庭审实质化,这对辩护权是利好。还有,监察法的实施,虽然律师介入存在争议,但相信会慢慢完善。另外,科技手段的运用,比如远程会见,或许能缓解会见难。但我个人更期待的是,讯问时律师在场权能尽早入法。那是质的飞跃。还有,法官、检察官的观念更新,同样重要。制度再好,执行的人不行,也是白搭。

最后一问:辩护权到底保护谁?

保护每一个可能被公权力伤害的人。你我他。今天你笑话辩护权,明天你可能哭着要。它就像是高速路上的护栏,平时你觉得碍事,等车失控时,才知道是救命的东西。所以,辩护权不是犯罪人的特权,而是所有人的护身符。不爱护它,迟早会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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