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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到底有多难达成?

干了十年刑辩,最怕当事人问:律师,这案子能赢吗?——能赢?我心里都打鼓。你知道法官最后定罪的标尺是什么吗?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写着: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看着明明白白。可一落进真实案件,全是黑洞。

这就是我想聊的:刑事证明标准,到底有多难达成?难,难到让法律人都怀疑人生。

法条上的“排除合理怀疑”,像雾像雨又像风

有人问,证明标准是啥?说白了,控方用来给被告人定罪的证据,必须坚实到没有其它合理解释的程度。不是民事官司里的优势证据,什么“高度盖然性”——刑事定罪要接近绝对确信。这么讲是不是很抽象?刑诉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点: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听听,排除合理怀疑,五个字,重千斤。可它到底是什么?法条没定义。司法解释也语焉不详。

于是,法官们各凭感觉。有一次开庭,我听到合议庭说“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形成锁链,被告人的辩解不合常理,综合判断排除合理怀疑。” 我心想,这锁链到底得有多牢?间接证据定案,要求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排除其他可能性。 但什么叫完整?可能只是法官内心的确认罢了。这里就引出一个问题:法官的自由心证,真那么自由?

刑事间接证据锁链分析示意图
刑事间接证据锁链分析示意图

说实话,不同阶段证明标准还不一样。立案只要“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侦查终结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也一样,到了审判还是那个“证据确实、充分”。你瞧,法条抄来抄去,但把握起来天差地别。因为越是后面的阶段,标准其实在悄悄拔高——审查起诉比侦查终结严,审判比起诉严。可没有量化指标啊。

那“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到底啥关系?学界吵了几十年。咱大陆法系,内心确信是法官主观上确信犯罪事实是真实的;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的,强调怀疑得合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引进了排除合理怀疑,其实是想让标准客观些,可骨子里还是内心确信那一套。结果就是,实践中法官还在拍脑门。你问他怎么排除怀疑的,他说“综合全案”……得,又是综合全案。这叫什么事?

实务拆解:证明标准的一地鸡毛

聊几个痛点你就明白了。先问两个关键问题:证明责任谁扛?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是吧?挺公平。可现实中呢?被告人经常得拼命自证清白——尤其是那些喊冤的。你说“我没有作案时间”,那你得拿出证据来。拿不出?法官心里就给你画个问号。这叫什么举证责任倒置?不,是人的心理惯性:你说你没干,你总得给点说法。

那口供呢?“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诉法第五十五条白纸黑字。多好的原则!然而……刑讯逼供打出来的口供,有时候居然成了突破口供不能单独定罪的补充——先拿到口供,再去“倒查”其他证据。路径依赖。哪怕后来有了非法证据排除,现实呢?你申请排除,法官常让你证明“存在刑讯逼供”。你关在看守所里的被告人,怎么能证明?看守所给的体检表?都是“入所体表未见异常”。律师调查取证权?受限得厉害。

刑事辩护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庭审现场
刑事辩护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庭审现场

说到证据,电子数据现在太常见了。微信记录、转账截图,海量。《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对电子数据的审查有要求:提取、存储过程是否合规,有没有篡改可能等等。但说实话,检方一股脑丢一个光盘,几十个G,你律师看得过来?法院审理期限就那么点,鉴定都可能来不及。有时甚至直接拿来当铁证,因为“科技不会说谎”。荒谬。电子数据易改性极强,一个疏忽就可能搞错。

还有证人。证人是稀有动物。书面证词堆成山,真人不见影。我代理过一个案子,咬牙申请证人出庭,法官批了,开庭日证人没来。不了了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赋予法院强制证人出庭的权力,但实践中极少动用。 证人害怕报复,法院怕麻烦。结果是什么?书面证词大行其道,质证空间被压榨殆尽。辩护人只能对着纸质疑,那叫质证?那叫自说自话。

再吐槽一下最佳证据规则。书证要有原件,物证要原物。当然,现在电子化了,副本也能用。但出现过奇葩事:关键书证复印件被采纳,原件丢了。被告人不认,法院说“综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什么综合,明明就是迁就。证明标准的弹性,大到没谱。

说到鉴定意见,更是一言难尽。有次我碰上个伤情鉴定,两份结论打架,法院最终还是挑了公诉方那份。为什么?审查鉴定意见要看鉴定机构资质、检材来源、鉴定方法,可法官不是技术专家,最终往往还是靠“内心确信”取舍。 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有了,可请得起、请得动的,又有几个?

证明标准卡不住?冤案为何而生

近几年翻案的冤案,呼格案、聂树斌案……哪个当时不是“证据确实、充分”?回头一看,全是漏洞。聂树斌案,关键物证丢失,辨认程序违法,口供前后矛盾,还搞出个“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现场”——妥妥的由供到证。可当年,照样判了死刑。为什么?证明标准被虚置。疑罪从无,变成了疑罪从轻,甚至疑罪从有。

你问疑罪从无落实得怎样?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条好得很。但有几个法官敢直接判无罪?数字说话:全国法院无罪判决率不到千分之一。啥意思?大部分证据不足的案子,要么撤回起诉,要么降格处理,要么压着判个缓刑算数。被告人得个实刑喊冤的,常被法检“沟通”成轻罪认罪认罚……

再审就更难了。错案纠正需要“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这门槛,比最初定罪还高。因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要打破既判力,难如上青天。想凭“原审证明标准没达到”来翻案?基本没戏。再审法官也会想:都定案这么多年了,再折腾?社会效果不好。证明标准在这里,默默让位于“稳定压倒一切”。

结语?不,是死结

结语?不,是死结
结语?不,是死结

回过来说,证明标准为什么这么飘忽?因为它本质上是主观对客观的认知活动。法律规定再细,也架不住人心里那杆秤。刑诉法这几年修修补补,认罪认罚从宽、值班律师、速裁程序……但核心的证明标准,一直在那儿悬着。有时候,我甚至怀念梅汝璈大法官说的“内心确信”,至少坦白。现在口口声声“排除合理怀疑”,却常常变成文字游戏。

要问证明标准到底多难达成?难的不是标准本身,是让审判者真正秉持中立,让程序不走过场,让证据规则硬起来。不然,再漂亮的标准,也是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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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到底有多难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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