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适用是什么?给非法律人的大白话
说白了,就是法官在判案时,得从一堆法条里找出那条顶用的。不是随便抓的,有门道。比如打合同官司,你总不能去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吧?——虽然我确实见过有的当事人这么干过。法律适用,说到底是个找法、解法、用法的过程。别被术语吓着,对吧?
2. 同一案件牵扯多部法律,怎么办?
这是实务里最让人抓狂的局面。一个案子,可能涉及《民法典》,又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搭上《产品质量法》——每部法都沾边。咋整?首先看法律位阶,位阶高的优先。如果同一位阶,那就要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这里头坑不少!比如《民法典》合同编和《消法》对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就不一样,你得仔细甄别哪个是特别法。有时候,法官还得权衡立法目的,不能死抠。

我遇到过一案例,卖假货的,既可以适用《消法》退一赔三,也能按《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选哪个?看原告身份、标的物性质。这种选择,直接影响赔偿额,马虎不得。
3. 新法和旧法打架,听谁的?
理论上,新法优于旧法,白纸黑字。但——生活哪有那么简单?如果新法规定更严,旧法下的事按新法处理,公平吗?实体法上通常不溯及既往,除非有利。程序法就另当别论了,一般即时适用。最头疼的是过渡期的司法解释,有的说可以溯及,有的说不。唉,真是一笔糊涂账。

去年有个案子,新《公司法》施行前签的协议,出了问题在新法施行后,法院用新法判了,当事人直呼冤枉。我觉得,法官说理这块还得加强。
4.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真的这么简单?
你以为很简单?天真了。特别法和一般法经常界限模糊。比如《劳动合同法》是特别法,但《民法典》合同编是调整所有合同的一般法。可有时特别法没规定,又得回头用一般法。这种“回头适用”很常见。还有,同一部法律里总则和分则,谁是特别?哈哈,律师们常常为这个争得面红耳赤。
5. 司法解释算不算法律?法官必须听吗?
这个问题,学术界吵了多年。从实务看,法官没法不听——你敢无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考核、改判率摆在那儿呢。虽然理论上司法解释不是立法,但效力几乎等同于法律。我有时觉得,它比法律还管用。毕竟法条太粗,解释才细化。不过,当司法解释和法律抵触时呢?那才是考验法官勇气的时候。很少见公然违背的。
6.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冲突,谁大?

这个我踩过坑。一个行政处罚案,地方规定罚款上限5万,部委规章规定是10万,到底按哪个?《立法法》说,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可案件不等人啊,法官通常会找更上位的法律,或者看谁与上位法精神更合。实际上,地方保护常有影子,唉。
7. 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谁优先?
除了保留条款,我国一般采取条约优先原则。但民商事领域明确,知识产权等领域有争议。最典型的,WTO规则不能直接适用,要转化。这又是另一笔账。做涉外的律师,这块必须门儿清。
8. 法律溯及既往?不,但有例外!
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但有利溯及是例外。刑法里最明显,从旧兼从轻。可民商事呢?有时候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溯及,为了统一裁判尺度。站在当事人角度,突然袭来的溯及力,有时像晴天霹雳。我个人持保留态度——法律应当给人稳定的预期。
9. 合同里约定适用外国法,法院认吗?
涉外合同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不规避强制性规定。但举证外国法是个麻烦事。你得提供权威文本,甚至专家证人。有些法院嫌麻烦,直接说无法查明,就适用了中国法。据理力争?得看运气。
10.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什么特殊讲究?
刑事领域,罪刑法定是铁律。任何类推都不行。程序上更严,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实体上,从旧兼从轻原则无例外。我特别想说,刑法修正案频繁出台,要注意时间节点,稍不留神就可能用错法。尤其是经济犯罪,数额标准变化,那真是生死一线。
11. 行政案件适用法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多大?
行政案件里,法官对规范性文件有附带审查权。就是说,红头文件不合上位法,他可以不用。这个裁量权很大!但很多法官不敢用,怕惹麻烦。另外,合理性审查还是合法性审查?学界争论向合理性倾斜,实务还是主要看合法性。
12. 宪法在判决中能直接引用吗?
以前不行,现在有松动。最高法发文要求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可以说理。这是微妙的平衡。我见过有判决在说理部分引用宪法基本权利,效果挺好。但别指望靠宪法打赢官司。
13. 习惯法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吗?
《民法典》第10条明确规定了习惯可以作为裁判依据,但前提是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法律没有规定。这给商业习惯、交易惯例开了口子。举证责任在主张一方。实务中,法官用起来还比较谨慎,毕竟习惯跟法律不一样,容易有争议。
14. 指导性案例到底有没有强制力?
名义上叫“应当参照”,理论上与法律不同。但你不参照试试?二审很可能给你改判。所以事实上有半强制力。我觉得这是好事,统一裁判尺度,但选案例的过程能更透明就好了。
15. 法律漏洞怎么补?法官造法?
法律总有滞后,漏洞难免。法官不能拒绝裁判,于是——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扩张解释等方法就出来了。这不是造法,是法律解释。可界限太模糊!有时候被批评法官越权。但我理解,现实比条文复杂多了。
16. 程序法和实体法,适用上有什么不同?
程序法一般即时适用,新程序法一出,还没结案的都按新规矩来。实体法要看行为发生时间。最头痛的是执行程序中的实体问题,比如执行异议,到底按新法还是旧法?各有说法。
17. 侵权和违约竞合,选哪条路?

这是诉讼策略大问题!同一个行为,你可以告违约,也可告侵权,但结果可能差很多。赔偿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都不同。比如坐车受伤,违约告运输公司,侵权告司机和车主。选错可能全输。律师的智慧就在此。
18. 民法典施行后,旧司法解释怎么用?
最高法搞了一堆配套解释,新旧交替,一团乱麻。一般原则:与民法典不冲突的旧解释,可以继续用。但到底冲不冲突?常常需要法官自己判断。我遇到一个担保案子,新旧解释对保证期间的认定不同,最后靠立法精神推断。唉,这种不确定性最折磨人。
19. 不同法律对同一概念定义不同,咋整?
比如“消费者”定义,《消法》和《食品安全法》就不完全一样。再如“股权”,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各说各话。这时要看立法目的,结合语境。没有统一答案,需要逐案分析。法律适用中的解释论,魅力就在这儿。
20. 法律适用错误,能上诉吗?
当然!法律适用错误是法定的上诉和再审理由。但什么叫“错误”?不是观点分歧,而是明显违反现行有效法律、违背立法本意。实践中,一些法官把自由裁量内的不同选择也算作错误,这我不认同。应当尊重一审法官的判断,否则上诉率更高。

好了,一口气说了这么多,其实法律适用就是这串葡萄,拎起来系统又复杂。但吃透它,你就摸到了法律实务的命门。别怕乱,从具体问题切入,慢慢就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