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刚入行那会儿,我听到‘法律适用’四个字就头大。一堆连接点、系属公式,什么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简直像看天书。后来案子办多了才明白,这玩意儿就是给涉外纠纷找个‘家’,看看该用哪国法来管。不过话说回来,真碰到奇葩案子,找‘家’的过程能让你怀疑人生。
我碰到过一单外贸合同纠纷,新加坡公司跟深圳工厂扯皮,合同里居然没写适用哪国法!庭审时法官问双方意见,对方律师张嘴就来了句‘中国法’,我当时就乐了——凭什么啊?就因为你在中国起诉?后来翻法条,翻案例,折腾了小半个月。所以今天不聊虚的,直接上干货,把实务中最常碰到的问题一个个拆开揉碎。

到底什么是法律适用?凭什么要‘选法’?
简单说,涉外民事关系牵扯不止一个国家,用A国法判你赢,用B国法可能输得一塌糊涂。所以必须有一套规则,告诉你该用哪国法。这套规则就是冲突规范(conflict of laws)。
Q1: 法律适用只针对涉外案件吗?
对,纯国内案件没有选法问题。但涉外因素可宽泛了——当事人国籍、住所在国外,标的物在境外,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都算涉外。
Q2: 我国关于法律适用的基本法是什么?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但注意,它不包商事领域——海商、票据、民航等有专门规定,别搞混。
Q3: 冲突规范长什么样?
典型结构:‘XX关系,适用XX地法律’。比如‘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是个双边冲突规范,既可能指中国,也可能指外国。单边冲突规范直接指定‘适用中国法’。
合同纠纷里最头疼的法律适用问题
合同是意思自治的老大,当事人明示选了法,基本按选的来。没选呢?麻烦就大了。法院或仲裁庭得去找那个‘最密切联系地’。
Q4: 当事人可以随便选法吗?
不。强制规定必须遵守。比如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你选了外国法,法院直接给你否了。
Q5: 什么叫‘明示选择’?默示算不算?
我国司法解释要求明示。合同里写一句‘本协议受香港法管辖’就行。但默示选择?例如合同格式、术语、纠纷解决地全指向某地,能不能推出来?实践中极谨慎,最好别赌。
Q6: 没选法,怎么确定准据法?
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先找‘特征性履行’——合同中最能体现其特性的义务方的经常居所地法。比如买卖合同是卖方所在地;服务合同是服务提供方所在地。然后如果发现合同明显与另一地联系更密切,就改用另一地法。
说白了,特征性履行是个默认值,最密切联系是兜底修正。可我办过的案子里,判断‘最密切’快成玄学了。交易全程邮件往来、付款路径、标的物运输,都得扯。

Q7: 消费者合同有什么特殊?
依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但消费者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的也可以,或者经营者没在消费者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用提供地法。总之倾斜保护消费者。
Q8: 劳动合同呢?
工作地法。工作地难以确定的,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遣能选派出地法。
Q9: 不动产租赁合同,强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对,没得选。
Q10: 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效力适用什么法?
仲裁协议效力,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法院管辖协议,适用法院地法。这两个可能和主合同适用法不同。
侵权、物权的法律适用——滑不溜手

侵权更折腾,因为当事人事先不可能商量选法。
Q11: 一般侵权适用什么法?
侵权行为地法。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的,用共同经常居所法。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地和结果地,不一致时法院自由选。
Q12: 网络侵权呢?被侵权人住北京,侵权服务器在美国,怎么选?
这能吵一天。原则上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可以适用,但如果侵权人证明其活动与损害发生地实质联系更密切,另说。实务中,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往往优先。
Q13: 产品责任侵权?
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但侵权人得有相关经营活动。同时给了侵权人抗辩机会——如果其无法预见产品在该地销售,可免适用。保护力度均衡。
Q14: 物权纠纷一律物之所在地法?
不动产绝对。动产物权,一般也是所在地法,但运输中的动产,可以选目的地法。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
Q15: 知识产权侵权?
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就是权利人寻求保护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不是权利人本国法,也不是侵权人所在地法。这坑掉进去过的人不少。
Q16: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呢?
结婚条件,各自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财产关系,可协议选,没选的话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或共同国籍国法;离婚,法院地法。收养、扶养、监护,各有各的规则,倾向保护弱者。
Q17: 继承?
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的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遗嘱方式,可以选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多一种选择就多一条生路。
Q18: 外国法查明怎么办?
法院有义务查明,不能以无法查明为由拒绝裁判。查明途径:当事人提供、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使领馆、司法协助协定等。实在查不明,用中国法——唉,这个兜底让‘无法查明’变成了某些案件的捷径。
Q19: 强行规范怎么整?
就是那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直接适用的规定。比如外汇管制、劳动者保护、环境安全。法官可以依职权直接适用,不管冲突规范指向哪儿。
Q20: 法律规定可以规避吗?
禁止法律规避——当事人故意制造连接点,想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无效。比如原本该用中国法,故意换个国籍,法院直接给你掰回来。
Q21: 公共秩序保留是什么?
如果适用外国法会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直接排除,换中国法。这个‘公共利益’概念可大可小,实务中很少用,但一用就是大棒。
Q22: 诉讼时效出了问题,适用什么法?
实体问题,适用案件准据法,别拿程序问题说事。
Q23: 多法域国家怎么处理?
比如美国,各州法不同。先看该国有没有区际私法规定;没有的话,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又是一轮‘最密切联系’噩梦。
Q24: 仲裁案件的法律适用有什么特别?
仲裁庭选法自由度大些。可以按仲裁规则、当事人约定,或者直接视情况决定。而且仲裁中,适用法可能还包括合同条款、贸易惯例、公平合理原则。
Q25: 有没有一句话总结?
别死记硬背,抓核心:意思自治优先,保护弱者,最密切联系兜底,强行规范随时插队。然后——每个案子都去翻一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记不住的!
写到这儿,忽然想起去年那个没选法的合同案,最后因为交货地、付款币种、检验标准全指向中国,被法院认定最密切联系地是中国——呵,兜兜转转,还是中国法。所以说,白纸黑字写清楚适用法,能省多少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