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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认罪认罚从宽是‘花钱买刑’吗?——一位刑辩律师的深夜吐槽

朋友聚会,三杯酒下肚,有人突然问我:‘诶,你们搞刑诉的,现在那个认罪认罚,是不是给钱就能减刑啊?’我差点一口酒喷出来。——这话糙,但还真不是全无道理。说实话,干了这么多年律师,类似的误解听了一箩筐。不过话说回来,刑事诉讼法这两年改得频繁,连我们专业的人都要追着学,普通人犯糊涂太正常了。所以,今天干脆把酒桌上的问答整理出来,权当普法。可能有点碎嘴,但保证句句大实话。

认罪认罚从宽,说到底就是可以讨价还价了?

不是讨价还价,但确实有‘协商’的成分。刑诉法第15条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可不是什么‘花钱买刑’,因为从宽幅度由法律框定,比如最高能减基准刑的30%,而且得是真心悔罪。如果只想靠赔偿换取轻判,没有真诚悔罪,检察官那关就过不去。所以,它更像是一个鼓励认罪、节约司法资源的激励措施,不是交易。有时候我甚至觉得,它比过去的‘坦白从宽’靠谱,因为白纸黑字具结书一签,反悔成本很高。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现场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现场

那和西方辩诉交易有啥区别?

区别大了去了!我们这不允许对罪名和罪数进行协商,只涉及量刑。比如你犯了盗窃罪,不能商量着改成侵占罪,数量也不能打折。检察官的权力是建议量刑,不能承诺罪名变更。而且啊,法官可不是橡皮图章,刑诉法第201条规定,如果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异议,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这就像一道保险阀。但现实中,有些法官对量刑建议几乎是照单全收,所以也有学者批评说,量刑建议的‘刚性’太强,削弱了审判独立。唉,任何制度都有两面性吧。

嫌疑人怎么知道认罪认罚的后果?会不会被骗着签字?

这个问题太关键了!刑诉法第174条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值班律师虽然被批‘见证人化’,但起码能提供基本法律帮助。不过说实话,有些地方的值班律师一天要跟十几个案子,精力根本不够,只能说‘你自愿签字,后果知道吧?’——这确实是个亟待完善的点。再有,检察官必须进行证据开示,让嫌疑人明白指控依据,否则就是程序违法。所以,被骗的风险理论上不大,但实践中,如果嫌疑人没文化、又紧张,可能确实稀里糊涂。我一般都跟当事人反复确认:你到底干没干?如果干了,认罪认罚可能对你有好处;如果没干,打死也别认!这可是底线。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

律师在认罪认罚里是不是就是个摆设?

律师在认罪认罚里是不是就是个摆设?
律师在认罪认罚里是不是就是个摆设?

看情况吧。如果是委托律师,那可太有用了!我们能阅卷、调查、跟检察官据理力争量刑情节。比如自首没认定?我们得较真。退赃退赔的证据不足?我们得补强。但值班律师……算了,不说了,制度有待完善。但即便委托律师,有时也很憋屈。记得有个案子,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压根没通知我协商,直接就让我当事人签字。我当场提异议,检察官说‘我们依法不需要跟你商量,只需要在场见证’。气得我差点拍桌子——这不等于把辩护权架空了吗?后来好说歹说,才争取到重新协商。所以,律师有用没用,得看具体环境和你敢不敢争取。

……(后面还会有更多问题,我需要凑够15-25个回答,字数也要够)

现在继续其他问题,但为了节省篇幅,我可以合并一些简短问答,用

和不带h2的问答穿插。但我需要至少3个h2,已经有了4个,足够。我继续添加内容,以问题段落或

形式。

非法证据排除,真的能排掉刑讯逼供?

理论上是能。刑诉法第56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但‘等非法方法’怎么界定?实务中,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算不算?司法解释说‘与刑讯逼供相当的方法’,可这个‘相当’很难把握。最头痛的是证明标准:辩方要提供线索或材料,然后检方证明取证合法性。可被告人在看守所被打,怎么举证?凡此种种,导致近年成功排除非法证据的案子不多。但有一个进步——2017年‘两高三部’的《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让操作更细了,至少法院不能再光说‘证据经调查,取证合法’几个字就给驳回了。有些法官开始敢于排除,这就是希望吧。

法庭非法证据排除听证会
法庭非法证据排除听证会

还有一堆问题,比如监视居住是不是羁押替代啊,取保候审为什么难,速裁程序是不是走过场……我挑几个再聊聊。

监视居住到底是不是一种变相羁押?

刑诉法第74条的本意是减少羁押,但在某些案件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甚至比看守所还难受——24小时摄像头,不能出房门,亲友探望严格限制。律师会见还得侦查机关批准,这和羁押有啥区别?而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这等于承认它就是剥夺自由啊!所以学界一直批评这是‘变相羁押’。我也办过这样的案子,当事人被指定监视居住,我在指定地方见到他时,他第一句话:‘律师,这还不如让我回看守所,至少还能放风。’——唉,让人心酸。

速裁程序搞那么快,被告人的权利怎么保障?

速裁程序搞那么快,被告人的权利怎么保障?
速裁程序搞那么快,被告人的权利怎么保障?

速裁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而且被告人得同意。程序简化很多,比如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刑诉法第224条也允许中途转为普通程序。我的经验是,法官还是会象征性地问:‘你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可有时被告人文化低,听不懂法官的套话,就点头。因此,律师在场非常重要。有一次我就在速裁庭上坚持要求发言,法官不耐烦,但我指出现有证据存在瑕疵,法官最终休庭转为了简易程序。权利不会自动实现,得有人较真。

好了,再说说其他常见问题吧。

为什么我们总是听到‘会见难’?

刑诉法第39条写得很清楚,辩护律师持‘三证’可以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实践中,‘需要办案机关许可’、‘案情特殊’、‘正在提审’各种理由搪塞,有的甚至要求律师提供委托人与嫌疑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简直荒谬!我为了会见一个毒品案当事人,跑了五趟看守所,从冬天等到春天。最后直接向驻所检察室投诉才解决。毫不客气地说,有些办案机关就是故意拖延,怕律师介入。这两年情况有所好转,但远没根绝。

取保候审为什么对有些人那么容易,有些人那么难?

这跟案件性质、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评估、办案人员理念都有关系。刑法里,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一般不准取保。但同样非暴力案件,有的检察官就是不批准,理由轻飘飘一句‘有逃跑风险’。其实风险很大程度是主观判断。我有个当事人,公司高管,涉嫌虚开发票,但全部税款已补缴,家庭稳定,却还是被羁押了好几个月。律师反复申请,交足保证金都没用。后来上羁押必要性审查,才勉强取保。这种不确定性,让人抓狂。

二审不开庭,是不是普遍现象?

何止是普遍,简直是常态。刑诉法第234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异议不影响定罪量刑’为由书面审理。我从2018年做了统计,自己代理的上诉案件,开庭率不到20%。书面审导致很多问题发现不了,二审改判率极低。我曾为一个当事人上诉,提交了关键新证据,法院都不开庭,直接驳回,理由是‘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真是有理无处说。

最后,认罪认罚后还能上诉吗?

能。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具有约束上诉权的效力。但上诉后,检察机关可能抗诉,认为被告人反悔,不应再享受从宽待遇。实践中,法院对此态度不一。有的法院认可上诉权,有的则会加重刑罚。所以,上诉需谨慎,最好在一审时就咨询律师,把问题解决在庭前。我就见过一个案子,被告人认罪认罚判了一年,觉得重了,上诉,结果检察院抗诉,二审改判一年半。这下傻眼了。所以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乱用权利也会反噬。

一口气说了这么多,可能有些零散。但刑事诉讼法本就是一部在实践中打磨的法律,每一个条文背后都是无数案子的博弈。大家如果遇到具体问题,最好还是找个靠谱的律师聊聊。毕竟,纸上得来终觉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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