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身份证:不是什么都能拿到法庭上来
Q: 为什么法庭上的“听说”不算数?这就是传闻规则。甲说“乙告诉我丙偷了东西”。法官会打断——停!甲只能说自己看到听到的。乙的话是传闻,除非乙亲自来作证,或者符合例外。没办法,交叉询问是检验谎言的机器,传闻躲过了这一关。很多当事人不懂,拿着一堆“别人说”就来打官司,真让我头疼。不过话说回来,传闻例外还挺多,比如临死陈述、公共记录… 律师要会拽。
Q: 警察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能用吗?不能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是吃素的。但这规则,说实话,在实务中有时被虚化。你得证明自己被刑讯了——怎么证明?浑身是伤的照片?同步录音录像缺几分钟?法官往往会皱眉。不过近几年好多了,随着认罪认罚从宽,排非的诉求反而小了。唉,复杂。
Q: 书证必须用原件吗?最佳证据规则是怎么回事?对,书证最好拿原件。复印件?对方不认你就有麻烦。最佳证据规则就是禁止用二手证据证明文件内容。但例外也不少,原件毁损、遗失,或者原件在对方手里,你可以解释。有次我代理一个合同纠纷,对方愣是拿不出来原件,被法官训得… 所以说,保管原件太重要。

法律说:NO!你不能因为被告以前偷过东西,就说这次也是他。品格证据一般不可采,除非对方先打开了“品格”这扇门。比如被告说自己品格良好,那控方就可以反驳了。这规则保护我们不被贴标签审判,但有时候,内心真觉得“就是他”——法律却要求证据,而不是直觉。憋屈。
Q: 证人能说“我觉得是他”吗?意见证据规则。不行。证人只能说事实:我看见他拿着刀进去。不能说:我觉得他就是凶手。那是推断,越界了。不过普通人基于感知的“醉酒状态”这种可以。这是意见证据的例外。
攻防之盾与矛:规则在实战中的运用
Q: 举证责任到底在谁?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说被告欠钱,原告得拿出借条。被告说还了,被告举证。这个原则很简单,但很多当事人上来就喊冤,一问证据——没有。法官只能判你败诉。怨谁呢?
Q: 证据突袭?法庭上突然掏出一沓材料,会怎样?现在不行了。证据开示制度要求提前交换证据。突然袭击?对方抗议,法官可能训斥,甚至不采纳。但还是有律师玩这手,故意拖着交,恶心人。说实话,我也用过一次… 迫不得已。但风险大。
Q: 什么证据能一锤定音?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监控拍到杀人——直接证据。一堆指纹、动机、不在场证明矛盾——间接证据,也能定罪,但得形成锁链。有些法官特别依赖直接证据,没有就不敢判。间接证据的推理,考验律师功力。

绝对不能。单一口供不能定案,必须要有其他证据补强。刑法第53条写得清楚。这是防止冤案,但有时候,口供是真的,就是找不到其他证据,眼睁睁放走坏人… 没办法。
Q: 哪些事实不用证明?众所周知的事,比如太阳从东边升起。司法认知,法官直接认定。还有自认:你自己当庭承认的,对方不用证明。但是自认可要慎重,不能随便说“对”,反悔很难。
新战场:电子数据与科学证据
Q: 微信记录算证据吗?怎么固定?算,电子数据。但得完整,有原始载体。截图不行?那得看情况。最好公证。一堆聊天记录,法官看得头大。你得整理成书面,标注重点。
Q: 偷录的录音能用吗?看是否严重侵害他人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一般私录谈话,没有威胁,可以用。但安装窃听器不行。这个界限模糊,各案不同。
Q: 鉴定意见一定准吗?不是。鉴定意见只是证据一种,不能直接当定论。可以质疑方法、资质。我遇过一个笔迹鉴定,明显错误,反复沟通才纠正。法官也不是什么都懂,律师得较真。
Q: 勘验笔录是什么?法官或警察去现场做的记录。比如交通肇事,现场痕迹。客观性较强,但如果有遗漏,可以申请补充。
Q: 质证就是找茬吗?本质上,是检验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抓住一点,证据就废了。爽快。但对方也不是白痴。
Q: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样吗?不一样!刑事要“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要“高度盖然性”。差别很大。民事只要一方证据更可信就赢,刑事必须确凿无疑。这也是为什么辛普森刑事无罪、民事赔钱。
Q: 如果证据不充分,怎么办?那就补强,再找。证人不敢说?申请法院调查令。实在不行,举证方就输。事实就是这样残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