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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为了救自己,就能牺牲别人吗?

紧急避险,到底是个啥玩意儿?

说实话,我读法律条文这么多年,紧急避险这词儿看着简单,一深究全是坑。先甩个定义吧——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听着像绕口令。是不是觉得跟正当防卫差不多?大错特错。正当防卫是人打我,我打人;紧急避险往往是我躲危险,却弄坏了不该坏的东西。比如,后边有人追杀你,你一脚踹开邻居的门躲进去……门坏了。啧,这邻居招谁惹谁了。

你可能会问:“为了救自己命,就能牺牲别人吗?” 答案是——分情况。法律还真允许。但不是没底线。得满足一箩筐条件。咱一个一个唠。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法律概念对比图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法律概念对比图

要想成立紧急避险,这六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得有危险。 危险来源不限!自然灾害、动物袭击、人为侵害……甚至生理性饥饿都算。但注意,这个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已经过去或者还没来的,你提前避险?抱歉,可能算假想避险,自己吓自己,法律不认。我这暴脾气,以前有个案子,有人总觉得邻居要毒他,提前把人家水井填了……最后赔得底掉。

第二,必须不得已。 啥叫不得已?就是除此之外,没别的招了。但凡你能跑、能报警、能喊人,就别急着毁别人东西。这一条卡得很死。举个例子,火灾被困,割破消防水带当绳子往下溜……当时如果有楼梯可走,你还割水带?那就不是紧急避险,是故意毁坏财物。你细品。

第三,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这是最纠结的部分。你避险损害的权益,必须小于你保护的权益。对,必须是小于,等于都不行!生命和财产咋比?通常财产再大也大不过生命。所以为了救一个孩子,撞坏一排豪车,成立紧急避险。但反过来,为了不让名画被烧,牺牲一个路人?绝对不行。可现实中哪有这么清晰的秤?法官也挠头。见过一个案例,司机为了避免撞上违规横穿马路的老太太,猛打方向撞向路边水果摊,老太太毫发无伤,摊主受伤、水果稀碎。最后算紧急避险,司机不担刑责,但民事赔偿嘛,司机得掏钱,之后能找老太太追偿一部分——因为这危险也是老太太惹的。绕不绕?

说到限度,我再补充两句血淋淋的现实:啥叫生命权平等?法律不承认为了救一群人故意杀死一个无辜者可以成立紧急避险。这种电车难题,法学界吵翻了天。德国曾有个“木板案”——两人落水,争一块木板,把人推开导致对方淹死……定故意杀人。所以,别被电影带跑偏了,法律冷冰冰,甚至有点不近人情。

紧急避险法律限度权衡示意图
紧急避险法律限度权衡示意图

第四,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 防己防他,都行。但注意,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别轻易用紧急避险当借口。 消防员冲进火场,那是职责,不能说太热了我避险不进去了。当然,他们也有避险权,只是门槛极高——除非危险明显超出其职责要求,比如消防员进去发现火场有炸弹要爆炸。

第五,避险对象通常是无辜的第三者。 这就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最刺眼的区别。你打的不是侵害你的人,而是路过的小可怜。所以,哪怕行为合法,民事赔偿这关往往跑不掉。让人家平白无故受损失,你或受益人得补偿。不过,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避险人可能得自己承担补偿责任;如果是人为引起的,引起险情的人得负主要责任。

第六,主观上要有避险意识。 不能是歪打正着。你想偷懒不去上班,正好台风来了,你说是为了保护人身安全不去……但如果你压根不知道台风要来,只是睡过头,那不算避险。

避险过当、假想避险……这些坑你踩过没?

避险过当太常见了。本来砸扇窗就能逃,你非把人承重墙炸了……这就过当。过当怎么判?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应当”这两个字是重点,不是“可以”,是必须减轻或免除,因为它毕竟有避险的动机。民法上,过当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也得担责。

假想避险呢?就是危险压根不存在,你自己以为有。比如黑暗里看见前面有个黑影,以为是持刀歹徒,一砖头砸过去,结果是棵树……或者更惨,是个人。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紧急避险,可能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到时候你说“我吓坏了”没用,得看一般人会不会也这么误判。所以,冷静!别自己吓自己。

动物伤害算不算危险?分情况。如果是野狗咬你,你打死它,算紧急避险——你保护的是人身权,损害的是咬你的狗(财产权)。但如果是主人唆使狗咬你,你打死它,那可能属于正当防卫,因为狗是犯罪工具。咦,知识又串起来了。

还有个贼冷门的点:对紧急避险能不能正当防卫?假如张三为了避险,抢你的摩托车逃跑,你对着张三防卫,夺回摩托车……理论上,你这种“防卫”也是正当的,因为张三的避险行为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虽然是合法行为,但对无辜的你来说,这侵害仍是不法侵害。懵了吧?所以法律是平衡的艺术,处处是博弈。

未成年人能紧急避险吗?当然能,法律不因年龄剥夺求生权。但判断标准可能更宽松点,毕竟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有限,避险过当的认定会考虑其年龄。有案例,小孩为了躲避野狗追击,翻进邻居家菜地,踩坏一片菜,最后没要求赔偿,因为危险急迫,小孩行为合理。

紧急避险的损失,到底谁来买单?

刑法豁免了你的刑罚,民事赔偿可逃不掉。《民法典》第182条说得很清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来自自然原因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重点在这儿——“适当补偿”,不是全额赔偿。为啥?因为被损害的人倒霉呗,但法律不能让他全自认倒霉,你避险人好歹受益了,得表示表示。可实践中,补偿多少?法官自由裁量,通常会考虑双方经济状况、损失大小、避险人受益程度等。我最烦那些张口就喊“我合法,不赔”的人,有点感恩心好吗?别人为你挡了灾。

还有连带问题:避险过当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你自己得赔。假如该砸一扇门,你砸了两扇,多出那扇算过当,赔。如果险情是第三人引起的,你先赔了超出的部分,再找第三人追偿去。

说到受益人和受害人的纠结,我再爆个冷门:如果是多人共同避险,造成一个第三人损失,怎么分摊?没明确法律规定,但根据公平原则,受益人共同补偿。有点“连坐”味儿。

再唠几个高频误区吧。有人问:“紧急避险是不是只能在生命危险时用?” 不是。财产危险也行,比如为了防止山洪冲毁自家房屋,擅自破开邻居堤坝泄洪……嗯,典型例子。不过你保的是房子,损害的是别人堤坝,得权衡房子和堤坝的价值,除非堤坝本来要垮,否则很难说小于。

还有:“避险损害能等于危险损害吗?” 不能。必须小于。我国司法实践上倾向于严格的“小于”,生命对生命一般不认。

“那如果是为保护国家利益呢?” 一样。为保护国家文物,毁掉一个街边小店?如果文物价值远超小店,可以。但别想当然,价值评估不是靠感觉,得看鉴定。

写到这儿,我手机响了,当事人的案卷还没看完。法律这东西,枯燥是真枯燥,但一旦跟现实一编织,全是人性。紧急避险,说到底,是法律给人在绝境时的一点“犯错许可”。但这个错,必须犯得比“对”还值。值不值,最终是人在判断,所以永远有争议。

行了,先聊这么多。有问题?留言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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