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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刑事诉讼法中的‘情况说明’是个毒瘤?

情况说明。又是情况说明。做了这么多年刑辩,看到这仨字就生理性反胃。这东西本该是个意外——办案过程中出现个小漏洞,写张纸头说明一下,作为补丁。可现在呢?它成了常态,几乎每个案卷里都塞着几份,甚至几十份。说它是刑事诉讼的毒瘤,一点都不为过。为什么这么说?来,我跟你掰扯掰扯。

一、情况说明:从补丁到常态

你也许纳闷,情况说明算什么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就那八种,它哪个都靠不上。它不是书证,不是证人证言,不是鉴定意见……说白了,就是个四不像。但法院就是认。你说气人不气人?一开始,它是用来解释一些程序上的小瑕疵,比如提取物证时忘了拍照,补个说明;讯问时录音录像断了,补个说明。可现在倒好,但凡有疑点,一份说明甩脸上。“经侦查,未发现刑讯逼供”“因路途遥远无法通知家属”“电子数据提取过程合法”……没有它,案子好像就办不下去了。
侦查机关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文书
侦查机关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文书
问:为什么侦查人员爱写这东西?简单,省事儿。真要取证,得跑断腿,还得担心不合法。写张纸,盖个章,就成了。证人不出庭?写个说明,说找不到人。物证来源不明?写个说明,解释一下。你质证?法官一句“有办案单位说明”,就给你挡回去了。唉!

二、它如何让程序正义裸奔?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在法条里多漂亮啊。可真到了庭上,情况说明一出,这规则就裸奔了。举个例子,被告人说被打过,申请排非。法官看啥?看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上面写着:“经调查,讯问过程合法,无刑讯逼供行为。”得,就凭这张纸,排非驳回。你要求看同步录音录像?对不起,设备故障,或者“因案情重大不便公开”。这不是流氓吗?有人说,那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啊。理想很丰满。现实是,十个申请九个不批,剩下一个来了,就说“我是依程序办的”“记不清了”。你能咋地?庭审实质化喊了多少年,情况说明就是最大的绊脚石。
法庭上律师拿着情况说明质证
法庭上律师拿着情况说明质证
你可能会问,难道法庭不明白这东西不靠谱?他们门儿清。但没办法,案子多,时间紧,考核压在头上。而且,体制内谁都不愿得罪谁。有些法官私下也吐槽:“没办法,都这样。”问:情况说明在哪种案件里最泛滥?毒品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案件。为什么?因为这些案子口供依赖度高,实物证据少,一翻供就抓瞎,只能靠情况说明补窟窿。特别是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违法太常见,一个说明就想打马虎眼。问:它和“办案说明”是一回事吗?差不多,都是公安或检察机关内部出具的工作记录,但往往带有结论性意见,比如“未能查实”“无犯罪事实”。这本质上就是未经法庭调查的证人证言——不对,连证人都没有。

三、谁是背后的推手?

三、谁是背后的推手?
三、谁是背后的推手?
情况说明成灾,不是某一个人的错,是整个刑事诉讼生态的产物。侦查中心主义不破,庭审就是个过场。侦查卷宗直接成了判决书,情况说明就是卷宗里的润滑剂。公诉人也爱用——控方证据链有缺口?来个说明补上。甚至法官也依赖它,因为简单,不用纠结证据能力。问:有没有办法推翻情况说明?理论上可以。比如指出它不是法定证据形式,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或者申请调取原始证据,如果说明与原始证据矛盾,说明就不攻自破。但实际操作起来……你懂的。法院几乎不会仅凭辩护人异议就排除情况说明。问:那非法证据排除呢?排除个寂寞。除非你能拿出确凿的反证,比如伤痕照片、证人证言,证明说明内容虚假。但你在看守所里,怎么取证?家属拍几张淤青照片,公诉人质疑来源不合法——又是一个死循环。问:有没有典型案例?有,但凤毛麟角。某地有个受贿案,行贿人翻证,说检察院的情况说明虚假,后来一查,时间对不上,法院没采信。可这种案子少得很,多数法官宁可错信。问:情况说明算书证还是证人证言?说实话,它是个怪胎。学界有说是“工作记录”,有说是“准公文”。但刑诉法没有给它位置,所以严格讲,它啥都不是。既然啥都不是,凭什么定案?

四、破局的刀口在哪?

四、破局的刀口在哪?
四、破局的刀口在哪?
说实话,短期内想根治,没戏。但辩护人不能躺平。刀口还是有的。怎么办?得咬死几个点。第一,定性上,咬死它不是法定证据。根据《刑诉法解释》第63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情况说明根本未经法庭调查,不能算证据。第二,要求不出具说明的人出庭。不光是侦查人员,包括见证人、录入员等。虽然难,但万一成功了呢?第三,从证据体系上找矛盾。一份说明常有时间、人员、程序上的漏洞,结合其他证据围攻它。问:如果情况说明明显造假,能追究责任吗?刑法有枉法追诉罪,但门槛太高。实务中没见过几个因为写假说明被处理的。这就是纵容。问:未来有希望改观吗?有点亮光。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推进,证据裁判原则越来越受重视。最高法也出过意见,要求严格审查情况说明。但真正落实,还得靠个案较劲。每一个律师都较真一次,制度可能就往前挪一步。反正我是不信“存在即合理”。情况说明这东西,就像旧沙发里的臭虫,不拍死它,整个屋子都待不下去。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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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为什么说刑事诉讼法中的‘情况说明’是个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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