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说明:从补丁到常态
你也许纳闷,情况说明算什么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就那八种,它哪个都靠不上。它不是书证,不是证人证言,不是鉴定意见……说白了,就是个四不像。但法院就是认。你说气人不气人?一开始,它是用来解释一些程序上的小瑕疵,比如提取物证时忘了拍照,补个说明;讯问时录音录像断了,补个说明。可现在倒好,但凡有疑点,一份说明甩脸上。“经侦查,未发现刑讯逼供”“因路途遥远无法通知家属”“电子数据提取过程合法”……没有它,案子好像就办不下去了。
二、它如何让程序正义裸奔?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在法条里多漂亮啊。可真到了庭上,情况说明一出,这规则就裸奔了。举个例子,被告人说被打过,申请排非。法官看啥?看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上面写着:“经调查,讯问过程合法,无刑讯逼供行为。”得,就凭这张纸,排非驳回。你要求看同步录音录像?对不起,设备故障,或者“因案情重大不便公开”。这不是流氓吗?有人说,那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啊。理想很丰满。现实是,十个申请九个不批,剩下一个来了,就说“我是依程序办的”“记不清了”。你能咋地?庭审实质化喊了多少年,情况说明就是最大的绊脚石。
三、谁是背后的推手?

四、破局的刀口在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