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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没听过'格式条款'?你签的合同里全是坑!

打开你的保险合同、网购用户协议、健身房会员合同……那密密麻麻的小字,你认真看过吗?十个人里九个直接拉到底点“同意”。对吧?说实话,这些玩意儿里藏着无数“格式条款”——也就是商家单方面预先拟定的、不容你讨价还价的条款。它们往往对你极其不利,但因为你没看,或者看了也没辙,就变成了埋在你身边的定时炸弹。合同法?你以为离你很远,其实每天都在跟它打交道。

一、合同怎么才算成立?不是非得白纸黑字

先来几个基础问题震一下三观。你是不是以为只有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件才叫合同?大错特错。合同法——现在叫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了,合同可以书面、口头、甚至通过行为订立。也就是说,你去菜场买两斤猪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就是一个买卖合同,瞬间成立又瞬间履行完毕,哪需要签字? 那要约和承诺又是啥?举个例子,你逛网店,看见一件标价599的衣服,点“立即购买”——这算要约?其实,通常网店展示商品是“要约邀请”,你下单才是要约,商家发货算承诺。不过要是页面标注“库存仅剩1件,售完即止”,那可能就构成要约了。这种细微差别,在打官司时能要人命。我曾经有个客户,就是在拍卖网站上因为弄错要约承诺顺序,白白损失了五万块保证金。啧,想起来都替他肉疼。 口头合同有效吗?有效,但举证难上天! 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对方要是死不认账,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都得用上。所以,金额大的交易,可别图省事。我见过太多因为“当时没说清楚”反目成仇的。至于电子合同,比如你在APP上点个“同意”,只要技术手段能锁定是你本人操作,法律上同样认可。不过,那个“同意”前面那一大篇东西,你仔细读过吗?别急着回答,我自己都没读完过几份。哈哈。
电商网页上“立即购买”按钮的特写,合同法要约邀请场景
电商网页上“立即购买”按钮的特写,合同法要约邀请场景

二、条款里的坑,掉进去才喊疼?

说回格式条款。商家最爱用的套路,就是“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种霸王条款早就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还有,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也无效。比如快递公司规定“未保价快件丢失最高赔三倍运费”——这种经常被打脸。法院往往会认定其不合理,判决按实际损失赔。不过呢,你得去起诉才行,大部分人算了就算了。 “定金”和“订金”这俩词,大概率你用过。但区别在哪?定金是担保,你违约,别想拿回来;对方违约,得双倍返还。 而订金,更像个预付款,退不了也能当不当得利要回来?不,能退!可现实中,商家在收据上龙飞凤舞写个“定金”,消费者转头想退,就难了。怎么办?签合同前,盯紧了这个字! 违约金能要天价吗?电视剧里常有“违约金一千万”——爽一爽得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适当减少。啥叫“过分高于”?一般超出实际损失30%就算。所以,对面瞎写的,你不用怕。但反过来,如果你定的太低了,也能要求调高,不过你得证明损失很大。这举证责任,累死个人。 再问一个扎心的:合同里写“如发生任何意外,本公司概不负责”,你签了,真出事他就不用赔?这种免除自身人身伤害或故意、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绝对无效。 法律不会惯着这种想靠一纸合同就为所欲为的。不过,财产损失方面,如果对方只是轻过失,这种免责条款可能有效,但要看是不是构成格式条款,以及有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提示说明义务——这四个字重千斤。商家要是没拿粗体、大号字、加下划线让你注意到,你大可以主张这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等于没写!
合同文件中“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被红笔划掉的特写
合同文件中“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被红笔划掉的特写

三、出了事,你的武器箱里有什么?

三、出了事,你的武器箱里有什么?
三、出了事,你的武器箱里有什么?
对方违约了,你能怎么办?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这些都是你的权利。但很多人不知道,你还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听不懂?说人话:对方不交货,你就有权不付款;对方濒临破产还逼你先发货,你可以要求他提供担保再说。这些武器用好,能免得自己被动。可惜,大多数人只会干着急,然后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合同解除和撤销,傻傻分不清。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或其他法定事由,让合同不再履行;撤销,是合同本身有瑕疵,比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注意!因欺诈要求撤销合同的,必须在知道欺诈事由一年内行使,否则过期作废。 现实中,多少人被坑了,气鼓鼓的,但拖了两年才想起诉?黄花菜都凉了。诉讼时效也别忘了,一般三年。从你知道自己被坑那天算起,别躺在权利上睡大觉。 不可抗力,疫情把它带火了。到底什么算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政府封城算,但普通商业风险不算。比如疫情导致封城,工厂开不了工,这算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但若仅仅是成本上涨、利润降低,那可别想往这上靠。 最头疼的,还是表见代理。你公司业务员被开除了,但手里还有盖着章的空白合同,拿出去跟老客户签合同——完了,这合同有效!因为他构成表见代理,你有过错,就得吞下这个苦果。如何防止?第一时间通知客户、收回文书公章、发声明。这些事,没遇到时觉得无所谓,真碰上了,哭都找不着调。 最后,那些说“换个老板就不认旧账”的,纯属法盲。合同主体的变更,只要不是基于人身信任那种特殊契约,原来的合同对新主体继续有效。公司合并、分立,更是如此。所以,别被人一句“我们已经换人了”给打发了。 一口气问了这么多,归根到底就一句:合同法不是高悬的抽象原则,是你每时每刻都可能踩进去的鲜活泥潭。多懂一点,少亏一点。下次再签那些“卖身契”之前,好歹把那几行小字放大看一眼——说不定就能省下一大笔律师费。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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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合同法:没听过'格式条款'?你签的合同里全是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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