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近20年刑辩,我发现——99%的人对“紧急避险”的理解都是错的。这不是夸大。很多案子,明明可以辩紧急避险,当事人自己都不知道;有些案子,自以为在紧急避险,最后被判了重刑。今天,我用20个问题,把这事儿彻底讲透。读完了,你可能会惊出一身冷汗。
一、到底什么是紧急避险?先搞清概念
问题1: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说的是什么?
简单说,就是遇到危险,为了避免更大损害,不得已损害另一个合法权益。比如,被歹徒追杀,你破门闯入别人家躲避——毁了门,但救了自己。法律认为,这种行为不负刑责。但注意,有前提!后面说。
问题2: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傻傻分不清?
区别大了!正当防卫是“以正对不正”,你打的是侵害者本人。紧急避险是“以正对正”,你损害的是一个无辜的第三方。比如,有人拿刀砍你,你夺刀反击,是防卫;如果为了躲刀,你把旁边一个路人推出去挡刀……那是避险吗?不,那可能构成犯罪!因为生命权不能比较。这个问题,问得最多,也最要命。

问题3:什么叫“不得已”?实在没别的办法了吗?
对。关键词——不得已。也就是说,在当时,你除了损害那个利益,别无选择。比如,船要沉了,你抱着木板能活,但木板只够一人,你推开别人,自己活了。这算不得已吗?法律上的判断,非常严苛。法官会回溯:你真的没有其他选项?哪怕是一瞬间的决定。所以,实务中,这个条件是最难证明的。
二、那些你绝对想不到的坑
问题4:我招来的危险,还能避险吗?
哈哈,问到痛点了!你自己惹的事,还想用紧急避险脱罪?想的美!比如,你故意去挑衅,结果对方反击,你为了躲避,把第三方东西砸了。这叫“自招危险”。原则上,自招危险不成立紧急避险。除非——你招来的危险远超预期,且你对危险扩大没有过错。难啊。
问题5:警察、消防员,遇到危险能避险吗?
不能!法律明文: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消防员不能因为火大就跑,警察不能因为歹徒凶就躲。这是他们的职业要求。不过,这也有争议。比如,消防员也是人,火势完全不可控,硬冲就是送死,能不能避险?理论上有例外,但实务中,几乎没有被采纳的。悲哀吗?有点。
问题6:误以为有危险,实际没有,避险了算啥?
这叫假想避险。按照事实错误处理。如果当时你确实合理地认为危险存在,那可能阻却故意,但不阻却过失。也就是说,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比如,听到风声以为是猛兽,开枪打死了人,结果只是条狗。你惨了。
问题7:危险必须正在发生?我提前避险行不行?
不行。紧急避险要求危险“正在发生”。如果危险还没来,你提前损害别人,那是提前避险,不成立。比如,听说有人明天要杀你,你今晚去把他家房子点了——这不是避险,是故意毁坏财物。除非,危险具有连续性、紧迫性,比如连环追杀,你提前破坏交通工具逃跑,可能被考虑。
问题8:避险过当了,会怎样?
过当,就是造成的损害等于或超过了所避免的损害。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比如,为了避免一个轻微的脚伤,你把人家贵重物品砸了,明显过当。判缓刑甚至免刑都有可能,但前提是,你真是为了避险,不是借机报复。法官会看你主观恶性。

问题9:什么是“超过必要限度”?怎么判断?
没有数学公式,全靠价值权衡。一般原则:生命 > 身体 > 财产。但也不绝对。比如,为了救一个即将生产的孕妇,闯红灯撞了豪车,这不算过当?因为生命大于财产。但为了赶着上班怕迟到,闯红灯撞人,对不起,你是危险驾驶。价值衡量,还得看社会伦理。比如,不能为了救一个人,杀死另一个人。生命无价,不能量化比较。
问题10:避险损害了第三人,第三人就活该吗?
不是。紧急避险只是刑事上不罚,但民事上,可能还得赔偿。这就是民法与刑法的不同。刑法说,你没犯罪;民法说,你损害了人家,得赔。受益人(也就是你)可能要适当补偿。例如,你为了躲避追杀,砸碎了别人的车窗逃跑,车主无辜,损失你得出。当然,如果危险是由他人引起的,最终可以向引起危险的人追偿。复杂吧?
三、那些让你后背发凉的真实案例

问题11:有经典案例吗?比如卡纳安德斯之板?
当然。古希腊哲学家卡纳安德斯提出的:船难,两人落水,一块木板只能承载一人。一人推开另一人,自己抱住木板获救。这算紧急避险吗?至今争论不休。法律上,多数国家不认为这是合法的紧急避险,因为生命权不能比较。我国同样。但若真的发生了,法院可能以欠缺期待可能性为由,免除罪责。理论很美,现实残酷。
问题12:现实中有无罪判例吗?
极少。我办的案件中,成功辩护紧急避险无罪的,凤毛麟角。大多数只是减刑理由。比如,交通肇事案中,司机为躲避突然冲出的行人,急打方向撞了路边车辆,法院可能认定为紧急避险过当,判缓刑。完全不构成犯罪的,几乎都在侦查阶段就不起诉了,到不了法院。所以,别指望这个当免罪金牌。
问题13:为了救自己孩子闯红灯,出了事故,算吗?
典型。你孩子高烧抽搐,你开车送医,闯红灯撞了人。首先,你的避险意识有,但避险行为是否不得已?你可能说:叫救护车来不及!但法官会问:你有没有尽力避免交通事故?比如鸣笛、闪灯减速。如果完全没有,就是过当。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基本都定罪,但会从宽。唉,可怜天下父母心。
问题14:动物咬你,你把动物打死,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这得看情况。如果是野生动物无故攻击,你打死它,是紧急避险——因为动物不是人,只能算是物,你损害了财产(如果动物有价值的话)来保护身体。如果是有人放狗咬你,你打狗,是对人的防卫行为,因为狗是工具。有点绕,对吧?但记住:对人防卫,对物避险。
问题15:法律上,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怎么算?
价值衡量。比如,你为了避免100万的损失,损害了50万,值了,可能成立。但如果为了避免100万,损害了100万或更多,那就是过当。但生命、健康无法衡量,所以严禁为了救一个人牺牲另一个人。这常常引发道德困境。比如,杀一人救五人,法律说不,宗教可能点头。
问题16:紧急避险在民法中,是不是赔钱了事?
刑法上阻却违法,民法上阻却侵权责任,但会有公平补偿。根据《民法典》,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没有引起险情的人,或者引起险情的人无力承担,则由避险人给予适当补偿。明白了吧?不是“赔钱了事”,是可能要“适当补偿”。不好听,叫“人道主义补偿”。
问题17:多个避险人,有的过当有的不过当,怎么处理?
共同避险?这种案子少见。如果一群人一起避险,比如渔船遇险,大家丢货物,有人丢得太多,导致船主损失惨重。那就看每个人的决策和作用。丢太多的那个,可能单独构成避险过当。其他人如果未参与过当部分,不负责。个案分析,没有公式。
问题18:对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紧急避险,有特殊规定吗?
没有。避险是客观行为,不论行为人责任能力。也就是说,一个10岁孩子,在危险时损害他人,同样可能成立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但是,民事上监护人可能要负责赔偿。不过,法官在判断“不得已”和“限度”时,可能会考虑年龄因素。人性化一面的体现。
问题19:避险时,我能不能损害公共利益?比如为了避险破坏了公共设施?
可以。公共利益也是合法利益。比如,为了逃避山洪,你撬开了公园的配电箱导致短路,整个公园停电。如果情况紧急,也许能成立。但公共利益的损害往往更大,所以过当的可能性更高。你得算总账。
问题20:最后一个,灵魂拷问:如果你和我一样是律师,遇到了真实危险,会真的用紧急避险吗?
说实话……我不知道。理论是理论,真到了那一刻,人都是本能反应。事后,我会竭力辩。但是,不要对结果乐观。法律是冰冷的。写这篇文章,是想让你知道,有些防线,你一生可能都用不到,但必须懂。懂,就是力量。
(全文完)